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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eschool education organization in Britain
英国学前教育机构
2)  preschool education in UK
英国学前教育
3)  American preschools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
4)  preschool education institutions
学前教育机构
5)  preschool inclusion education in the UK
英国学前融合教育
6)  cooperation with family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与家庭合作
补充资料:英国行政机构
      英国实行的以立宪君主为国家元首的议会内阁制的行政组织体系。它是英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英王是最高统治者,通过枢密院的辅助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17世纪末期,议会取得了最高权力,从而确立了资产阶级政治统治,为现代行政机构的建立创造了前提条件。一般认为,英国近代第一个正规内阁成立于1721年。此后,枢密院逐渐成为没有实际权力的机构。英国近现代政府各部建立的年代先后不一。财政部创立于12世纪初,18世纪初实行委员会制。在18世纪前后英王秘书处扩大成外交、内政、殖民地、陆军、苏格兰事务等部,并建立了教育委员会、贸易委员会、农业委员会。1914年政府共有16个部委,初步形成了现代行政机构体系。1916年时,为使战时内阁工作更有效率,设立内阁秘书,成为内阁直属办公机构的雏型。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增设了空军、劳工、海外贸易、粮食管制和船只管制等13个部。1925年,设立了自治领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又建立了国防、国内安全、情报等10个部。战后,英国政府适应和平时期的需要,对原有行政机构进行了较大改组。1954年,将农业、渔业部和粮食部合并成农业、渔业与食品部;1964年正式设立威尔士事务部,并将教育部和科学部合并成教育与科学部,将国防部、海军部、陆军部和空军部合并成新的国防部;1968年将外交部和联邦事务部合并成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卫生部和社会安全部合并为卫生与社会安全部;1970年将住房和地方政府部、公共建筑部和工程部、运输部合并成环境事务部,将贸易部与工艺部合并成贸易与工业部;1972年设立北爱尔兰事务部;1974年贸易与工业部被废除,成立能源部、工业部、贸易部、物价和消费者保护部;1976年运输部从环境事务部分出,成为独立的部;1979年物价和消费者保护部又重新并入贸易部;1983年贸易部与工业部又合并成为贸易与工业部。
  
  构成  英国行政机构包括:政府、内阁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各部、枢密院和地方行政机构。
  
  政府  包括:①首相。首相按传统兼任财政部首席大臣和文官事务长官。同时负责向英王通报政府的一般活动,主持内阁、大臣们的职责分工等。②阁员大臣。他们通常参加内阁,负责某部的工作。③非阁员大臣。他们负责掌管传统的机构,如枢密大臣、兰开斯特公爵即大臣、掌玺大臣、不管部大臣。他们有时受首相的委托完成某项特殊职责。④大法官和检察长。大法官既是拥有政府职能的大臣,又是司法系统的领导。检察长包括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检察总长、副检察长,负责苏格兰的检察总长、副检察长。⑤国务大臣。国务大臣通常同大臣一道负责特殊职能的政府部门。有的国务大臣还是内阁成员,并领取相应工资。⑥次级大臣。他们多是在本部门大臣的指导下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内阁及其直属机构  内阁是英国政府的领导核心,是行政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制定政府或各部的政策并提交议会讨论,在议会通过后,负责政策的执行和监督;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范围; 依法行使 "非常权力";安排女王的政务活动;推动立法等。内阁由下议院选举获胜的执政党领袖组织,成员无法定人数,一般20人左右。内阁以会议方式工作。内阁会议秘密举行,其内容和日程均保密。凡重大问题都由内阁会议决定。为了有效地完成内阁管辖的重要工作,许多事务性工作通过内阁的委员会完成。内阁委员会分为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两种。常设委员会有时设分支委员会。非内阁大臣有时被邀请参加关系本部门事务的内阁会议,有的参加内阁委员会,内阁委员会成员和所研究的问题均保密。
  
  办公厅为内阁的直属机构。办公厅在首相指导下由内阁秘书领导,设有内阁秘书处、中央统计局、管理与人事局和史料组。内阁秘书处为履行内阁职责的特定大臣提供服务,同时也是协调高层次政策的工具。中央统计局,为制定经济与社会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同时负责其他部门的统计工作。管理与人事局,负责文官的组织和管理,以及文官的录用、培训、重要的任命等。史料组,负责编写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官方历史,并为编写平时特定事件的官方历史作准备。
  
  政府各部  是实施内阁和首相某一领域政策的职能机构,是中央行政机构的主要部分。政府各部的设置要由法律规定,但部的数目没有法定限制,历届政府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由于各部的职能不同,各部的规模大小也不同,各部的组织差别很大,但各部之间也有一些共同的组织模式。各部均按职能性质划分为若干司,司以下设若干处,处以下设科。较大的部由于司的数目多,而把若干司合并成为一个组。一般各部都设有为部长提供咨询的常设机构。还有一些行政机构名义上隶属于部长,但享有独立权力,由一个非政治的长官领导,部长就其活动负政治责任。如土地登记总局有独立的法定职权,但名义上受大法官监督,后者就其活动负政治责任。
  
  枢密院  是英国一个古老的政治与行政机构,现仍是英王作为行政首脑的辅助机构,是形式上的最高行政机关,内阁的很多决定通过枢密院令的形式发表。枢密院的主要职权是发布皇家公告和枢密院令,其成员称枢密院顾问,由英王根据首相建议的特许状任命,任期终身。它拥有 300多位成员,下设有若干个咨询或专门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委员会。枢密院会议的法定人数为3人,会议也只是履行法定的程序。
  
  地方行政机构  英国地方政府分为郡、自治市和教区。郡下面管辖非郡级市、城区和乡。地方行政机构实质上是地方议会所设的各种委员会。例如,郡议会设教育委员会,负责本郡的教育行政。
  
  特点  主要有:①以君主的名义、内阁掌实权的方式进行统治。君主立宪制决定英王在法律上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在行政方面,英王拥有广泛的权力,任命首相组织内阁,发布一切重要决定。政府以英王名义治理国家,但在实际上,依照宪法惯例,内阁负责行使王权,英王的行政权力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核心,制定一切重大政策,指挥和控制整个行政机构。英王颁布的一切重大决定必须由有关大臣副署。②三权混合的议会内阁制。英国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一切法律,监督行政。内阁以集体名义向议会负责,实施法律,接受议会监督,执行议会的决议。大臣对自己主管的部门以个人名义向议会负责。部门大臣制定的政策和行动必须同内阁的政策保持一致。内阁成员即使在某项议案上意见不一致,也必须统一行动,否则,本人就得辞职。绝大多数内阁成员是下议院议员。作为政府大臣的大法官,既拥有行政职能,又是上议院议员和司法系统的领导。首相有权向女王提出高级司法官员的任命名单,如普通法院中的上诉法官、上诉法院的法官、首席法官等。③相对独立的民族区域性行政系统。根据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三个地区的民族特点和历史传统,英国政府单独设置了苏格兰事务部、威尔士事务部和北爱尔兰事务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均在国务大臣的指导和控制下建立自己的行政部门。苏格兰设有自己的农业与渔业部、发展部、工业部、教育部、家庭与健康部等十几个行政部门。北爱尔兰设有自己的农业部、经济发展部、教育部、环境部、财政与人事部、健康与社会服务部等。中央政府各部的管辖深受民族区域性因素的影响。如就业部就只负责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的就业事务,而不包括北爱尔兰;而环境部,则主要负责英格兰的环境事务。④严格的行政程序。法定权力是行政机关权力最主要的来源。议会可以通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任何权力。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时,规定着权力行使的范围、条件、目的和程序等几个方面。对此,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否则其行为无效。另外,建立和建全一系列行政制度,其中包括:司法审查,行政监督,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行政损害赔偿、申诉、上诉程序,普通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等。⑤相对精干的行政机构。中央政府只有1个办事机构和4个常设委员会作为内阁的直属机构,部级机构只有15个。⑥庞大的非政府行政机构。在英国政府活动中,许多组织并不属于政府部门。它们在法律范围内或在有关政府大臣的指导下,从事某些公共事务的管理,是非政府的公共机构。英国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许多新兴事务部都沿袭旧有的形式或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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