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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transfer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
2)  transfer of the contractual right of land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way of land transf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transfer of the contractual right of land such as mechanism, order, pricing, and so on.
文章最后提出了解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对策建议。
3)  the reality of rural land contract operation rights transfer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4)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
Legislation on demutualization of household basis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should be done considering the real situation of the nation which means it should be approached by limiting farmer’s qualification to become shareholders and restricting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involved corporations.
重庆"土地新政"揭开了家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的面纱,但该"土地新政"既缺乏《农村土地承包法》上的依据,亦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冲突。
2.
Since "rural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as one branch of real right is of realitively intense restriction,it has tremendous constaint on autonomous williningness of parties concerned.
作为物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受到极大的制约,但是它却能够给经营权人提供较为充分的法律救济。
5)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ransfer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1.
From the five aspects of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ransfer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concept,and put forward six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ransfer.
从5个方面阐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提出了科学合理地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6项措施。
6)  Land Contracting Right of Management Shift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
Land Contracting Right of Management Shift Research;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
补充资料:农村


农村
village

  农村(villa罗)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居住的地区,是同城市相对应的区域,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也叫乡村。 农村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未来社会中,城市与农村的本质差别将消失。在不同的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所规定的农村统计口径有所不同。例如美国,1950年以前规定,凡是人口在2 500人以下的、没有组织成自治单位的居住地就算农村;1950年以后规定,不论其是否组织成自治单位,凡人口在2 500人以下或人口在每平方英里1 50。人以下的地区及城市郊区都算作农村。欧洲各国一般以居住地在2 000人以下者为农村。在中国没有直接规定“农村”这一统计指标的口径,仅规定了“市镇总人口”和“乡村总人口”这两个人口统计指标。据《中国统计年鉴》(1987)解释,“市镇总人口”指市、镇辖区内的全部人口;“乡村总人口”指县(不含镇)内全部人口。其中,“市”是指经国家规定成立“市”建制的城市;“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镇。1984年规定,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 000人的,或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均可建镇。 在原始社会初期,人类依靠采集、渔猎为生,逐水草、居巢穴,无所谓村落。到了原始社会的中期,约在新石器时代,人类掌握了农业生产技术,有了耕种土地、照管作物、饲养畜禽等生产活动,人类开始定居下来。同时,为防御外族侵扰和野兽的侵害等,要求一个氏族聚居在一起,从而出现了最早的村落原始村落是以血缘关系形成的氏族部落的聚居之地,实行原始公有制,按自然分工进行生产活动,平均分配。至原始社会末期,交换有了一定的发展,在一些交通方便、位置适中的村落中,出现了集市。在奴隶社会的农村中,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商业相继从农业中独立出来。在一些大的村落中,手工业者集中,商业集中,形成永久性市场。这些地方,逐步演变成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政权的巩固,则修筑城堡等,逐渐出现了城市。大商人、大奴隶主、官吏聚居在城市,奴隶、个体小农、少数小奴隶主则居住在农村。奴隶社会的农村社会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奴隶主剥削、压迫奴隶的关系。在封建社会的农村中,主要居住着农民(雇农、佃农、自耕农)或农奴、中小地主等。土地等生产资料绝大部分为封建地主阶级(或封建农奴主阶级)所有,少部分归农民所有。封建社会农村社会经济关系本质上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压迫、剥削农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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