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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nor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
2)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学生伤害事故
1.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search and analyze the causes to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in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and put forward some corresponding concrete measurement and contermeasures,which will help to prevent and reduce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to a minimum.
学生伤害事故是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也是目前教育界、法学界及其他有关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热点问题。
2.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liability cognizance for negligence tort in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in American public schools in order to make people know deeply about the Transaction Solutions to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which is issued by Ministry of Education of the PRC.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我国教育部颁布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范。
3)  student injury accident
学生伤害事故
1.
The cases of student injuries can be termed as student injury accidents that include all kinds of injuries.
学生伤害案件应被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仅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侵权法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规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学生而不应限于未成年,学校的范围不应仅为中小学、幼儿园;学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应对学生负有安全保护义务。
2.
Many ambiguities exist about what responsibilities universities should take in what circumstances in student injury accidents.
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对于高校在何种情形下应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以及应将其视为何种法律性质的案件加以处理等问题存在诸多模糊点。
3.
The school should undertake the fault liability for student injury accident,and in special situation the school should take on no-fault liability and even the fair liability.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主要负过错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还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甚至公平责任。
4)  student injury accidents
学生伤害事故
1.
College student injury accidents, refer to the accidents leading to college students physical injury that happen during the educational activity or extracurricular activity arranged by college, and happen in the dorm, playground or other teaching facility and accommodating facility that is in the charge of college.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大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5)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
学生伤害事故
1.
There are four inadequacies in current liability system of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
现行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缺陷。
2.
Physical education area involves most students injury accidents.
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是目前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学校体育是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多发区 ,通过对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研究 ,使学校体育在面对学生伤害事故时 ,有法可依 ,也使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在学校体育学生伤害事故中 ,更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及权利和义务 ,依法保障师生双方的权益。
6)  student injure accident
学生伤害事故
1.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university student injure accidents trend to demonstrate growth,security issue of campus become society concerned focus already.
近年来,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呈现出了增长的趋势,大学校园的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学校、家长们关注的焦点。
2.
It is an unavoidable course that student injure accident in running a school, it is also a serious problem perplex school, infect education order.
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
补充资料:《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1960年第 9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这方面国际合作的公约。1961年10月5日公开签字,1969年2月生效。截至1981年3月1日,批准公约的国家有联邦德国、 奥地利、法国、 葡萄牙、卢森堡、瑞士、荷兰、南斯拉夫。在批准国家之间,这个公约代替了1902年6月12日的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1956年第 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修改海牙会议初期订立的关于亲属法方面的公约,并且决定首先修改1902年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该监护公约以适用未成年人本国法为指导思想,不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生活,而且由于近代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干预越来越多,需要调整国家间管辖权的抵触,因此公约称为《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内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缔约国可保留只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意义依其本国法及惯常居所地法的规定,保护事项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监护,以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在内(见《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管辖权  公约规定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为:
  
  ① 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的权力关系,不需要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介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关系,实质指根据未成年人本国法行使亲权及有法定监护权的人。这些人对未成年人首先采取保护措施。
  
  ② 在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权力关系的人不能行使、放弃行使权力,或其保护措施不够时,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往往是当地机关的行政或社会职责,适用于一切居民。  ③ 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在下述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a)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采取措施时;(b)事先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有关机关。这条规定使未成年人的本国与居所地国的管辖权达到平衡。
  
  ④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a)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惯常居所地国可以不顾未成年人本国的管辖权而采取措施。但此时未成年人本国及其他缔约国无必须承认的义务。(b)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的缔约国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些措施在依本公约有管辖权的机关采取行动时即应停止,但不妨碍其已经发生的效力。(c)缔约国可以保留该国判决离婚、婚姻无效及分居的机关有权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规定保护措施,但其他缔约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承认。
  
  法律适用  有管辖权的机关在采取保护措施时,适用其各自的内国法(见《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决定承认公约》),保护青少年的法律,大都是强行法规,没有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惯常居所地变更时,未成年人本国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在新惯常居所地继续有效,但原惯常居所地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只在新惯常居所地未采取代替措施以前继续有效。新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采取代替措施时,应事先通知原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
  
  国际合作  为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取得实效,公约规定了三种国际合作形式:①互通消息。所有机关依公约规定采取措施后,应立即通知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必要时也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有关机关,各缔约国应指定直接接受及送出上述通知的机关。②交换意见。缔约国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时,如已有其他缔约国先已采取措施,应尽量先与后者交换意见以确保保护性措施的连续性。③直接合作。未成年人本国的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或其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也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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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