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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unal marriage and communal family
群婚与群婚家庭
2)  Marriage and family
婚姻与家庭
1.
Marriage and family problems are always in the social environment.
婚姻与家庭问题总是处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在社会变动时期更易成为社会的焦点之一。
3)  communal marriage
群婚
1.
Those were all traces of communal marriage and .
所有这些都是远古蒙昧、野蛮时代遗留下来的群婚与对偶婚的习俗。
4)  Journal of Marital and Family Therapy
婚姻与家庭治疗
5)  marriage and family
婚姻家庭
1.
Effects of income,marriage and family on life satisfaction of elderly people;
经济收入及婚姻家庭对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影响
2.
Concrete design on the chapter of the General Rules of the volum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kinship) of the Civil Code;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
6)  Remarriage-family
再婚家庭
1.
The Discussion about Marriage Adaptation of Original the-another-person in the Remarriage-family;
再婚家庭中原“第三者”婚姻适应问题之探讨
补充资料:群婚
      原始时代的-种婚姻形式。指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由血缘婚发展而来。一般实行于不同胞族、氏族之间。亚洲、欧洲、美洲在历史上都存在过这种婚姻形式。近代澳大利亚艾尔湖畔的狄埃里等部落,一个男子或女子除了按部落规例与通婚级别的-个女子或男子结婚外,还可以与该级别的其他异性通婚;有些部落有暂时交换妻子和把妻子让给来访者的习俗。19世纪库页岛的吉利亚克人,男子对兄弟之妻及妻之姊妹都有丈夫的权利。近现代,巴西波洛印第安部落未婚男子共居一处,可与村中少女们有性关系。西伯利亚楚克奇人的若干男子,包括第二、第三从兄弟以至没有亲戚关系的人,可结成共妻团体。非洲东部马赛人、大洋洲美拉尼西亚人和波利尼西亚人的一些部落、印度南部达罗毗荼人等,也都保留有群婚残余。有些民族流行的婚前性自由、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妻姊妹婚、夫兄弟婚、一妻多夫等婚俗,都是群婚遗迹。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认为,有些民族所保留的与群婚相适应的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亲属制度,也是存在过群婚的证据。例如,印第安易洛魁人女子称自己的和姊妹的子女均为子女,她们都被子女们称为母亲;称兄弟的子女为侄,被侄儿女们称为姑。男子称自己的和兄弟的子女均为子女,他们都被子女们称为父亲;称姊妹的子女为甥,被甥儿女们称为舅。兄弟的子女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也如此;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则互称表兄弟姊妹。这种亲属称谓制度与外婚制群婚相对照,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
  
  群婚有不同形式。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级别婚是低级形式,夏威夷人的普那路亚婚是高级形式。群婚实行集团外通婚,排除了姊妹和兄弟之间通婚的可能,与血缘婚的同辈之间即兄弟姊妹通婚相比,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氏族就是从群婚直接产生的。群婚进一步发展,转变为对偶婚。
  
  对于是否存在群婚的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群婚阶段是存在的,但不存在普那路亚婚(见普那路亚家庭),集团外的群婚直接由杂交转化而来。另一种意见(如美国R.H.罗维等)认为,群婚是虚构的,并不存在这一婚姻发展阶段,一些民族中存在性的共有状态,但不是婚姻关系,更不是当时唯一存在的排斥其他婚制的主要制度,群婚从未代替过个体婚制。
  
  

参考书目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北京,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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