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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ribunal in Batavia
吧国华人公堂
2)  Batavia Tribunal
吧国公堂
1.
At the end of the 18th century, the oversea Chinese in Batavia (now the Indonesian capital of Jakarta) which is under the rule of Holland coloni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ir own semi-autonomous agency---Batavia Tribunal.
18世纪末,荷兰殖民政府统治下的吧达维亚(简称吧城,即现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华侨华人建立了自己的半自治机构--吧国公堂。
3)  The Chinese Council in Batavia
吧城华人公馆
4)  the Chinese in Batavia
吧城华人
5)  The court of Batavia
吧国公馆
6)  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补充资料:会审公堂
会审公堂

    中国清末民初,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租界强行设立的审判机关。又称会审公廨。1869年最先在上海设立以后又扩大到武汉、厦门等地的租界。根据《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公堂由上海道选派“同治”一员主持,管理租界内的钱债、斗殴、窃盗案件。公堂内设翻译,并酌雇外人一、二名,办理无约国人的犯罪案件。凡是外人必须到案的案件,应由领事或领事派员会审;纯粹华人案件,领事不得干涉;华洋互控案件,如一方是无领事管束的外人,就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无领事管束的外人犯罪,就由委员酌拟罪名,报上海道核定,并和一个有约的领事商量酌办;如外人雇用或延请的华人涉讼,有关领事或领事所派的人员,得到堂听讼,如案中不牵涉外人,就不得干涉。
   
   

清代上海租界会审公堂

清代上海租界会审公堂


   
   会审公堂的诉讼管辖包括:①得管辖华人为被告和无约国人为被告的民、刑事案件。②对于民事案件,可以“提讯定断”钱债与交易各事。对于刑事案件,只限于发落枷、杖以下罪名,徒流罪以上案件,应由上海县审断。倘有命案,也归上海道相验。③土地管辖限于租界以内。公堂委员派差提租界内的中国人犯,不用巡捕,如提传为领事服务的华人,应先通知该管领事;如拘捕,则须经领事批准。华洋互控案件,有约国人民诉讼案件和无约国人民的诉讼案件,不服公堂委员的判断,可向上海道和领事官上诉。
   后来,帝国主义国家不断扩张他们对会审公堂的权力,竟擅自审理判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案件;对纯粹华人案件,也派陪审官出庭会审,并擅自讯断;对任免公堂堂员和传提、拘捕罪犯也横加干涉。辛亥革命后,堂员不再是中国官员,而变为外国领事的雇员;土地管辖不再限于租界以内;上诉权被废除;领事的观审已延伸到华人的民事案件;公堂内一切用人行政权都由外人执管。从此,中国在租界内的司法权,完全落入帝国主义手中。1926年,会审公堂改为“上海临时法院”。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帝国主义的特权才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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