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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egislation for ethnic education
民族教育立法
1.
The right of legislation for ethnic education is one of the autonomous rights of ethnic autonomous areas.
民族教育立法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之一,对发展民族教育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2)  educational legislation for ethnic minorities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
1.
Along with it, educational legislation for ethnic minorities (ELFEM) has developed unceasingly, grows out of nothing, from few to many, starts to lay the preliminary foundation perfectly.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工作也伴随着少数民族教育事业不断地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初步奠定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础。
3)  National education law
民族教育法
4)  education of ethnic law
民族法学教育
5)  The law of the ethnic group's education
少数民族教育法
6)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laws-making
民办教育立法
补充资料:少数民族教育
      在多民族国家内对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实施的教育。简称民族教育。在中国,指对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实施的教育。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5个少数民族。据1982 年中国人口普查统计,中国少数民族共有 6723万人,仅占全国人口的6.7%,但聚居地区约占全国总面积的50~6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由于种种社会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一般比汉族地区落后,发展很不平衡,个别地区甚至还保留着某些原始公社制度的残余。少数民族教育十分落后,除朝鲜族、蒙古族、维吾尔族、壮族、藏族等几个少数民族有一定的教育基础外,有些少数民族甚至还处于刻木和结绳记事的原始状态。绝大多数少数民族的人民群众是文盲。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教育工作,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在革命根据地延安建立了民族学院,开始发展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少数民族教育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就民族教育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到1956年,在少数民族广大群众中开展了扫盲运动(有文字的少数民族用本民族文字进行扫盲)。小学教育发展较快,中学教育也有了一定发展。有些民族地区还开始举办了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1957~1966年,中国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在前一段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切合民族地区实际的规章制度,教育质量也有所提高。"文化大革命"期间, 少数民族教育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少数民族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1年 2月,教育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加强民族教育的一系列具体的方针和政策。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其中有关于民族教育的专门条款,对民族教育做了法律的规定。各民族自治地区、在有少数民族的地方,都积极恢复和发展民族教育,并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结合各自的特点,规定和采取了许多有利于发展民族教育的措施。少数民族地区在大力普及初等教育的同时,发展普通中学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注意吸收少数民族学生;加强民族重点中小学、 民族师范学校、 民族学院、高等院校附设的民族班的建设;在高寒地区、牧区、边境地区举办适合这些地区特点的寄宿制学校;加强民族语文教材和民族师资队伍的建设等;在培养少数民族各种人才的工作上开创了新局面。1982年,中国各级学校中,少数民族学生在校人数已达1016.49万人,比1951年的990745人增长10倍。其中,小学生增长 9倍;普通中学学生增长44倍;高等学校学生增长27倍多。不少少数民族地区不仅有了小学、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而且有了高等学校。有的民族自治区从小学到高等院校或高等院校的某些系科和专业都已采用民族语和民族语教材授课,初步形成了完整的民族教育体系。1982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少数民族教师已达46.5万人。但由于各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经济、文化基础和条件不同,因此教育的发展程度也不很平衡。有的少数民族的普通教育已相当或接近于汉族的平均水平, 师范教育、 中等专业教育、高等教育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已初步形成本民族的教育体系,如朝鲜族、壮族、维吾尔族、蒙古族等。有的少数民族的中小学教育也已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开始发展中、高等专业教育,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教育体系。还有一些少数民族只办了一些小学,学生的入学率、巩固率都还不够高。
  
  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基础薄弱、发展很快、质量还不够高。少数民族教育大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兴办起来的,发展速度很快。与建国前相比,大都以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速度增长。但由于原有基础较差,学校建设、设备、经费、师资等条件一时跟不上,有的教育质量还不够高。
  
  ②居住地区特殊,办学形式不一。少数民族大多聚居高寒山区、牧区、林区、边境地区,地广人稀;除聚居外,往往还散居在其他地区。即使在某一少数民族聚居区内,往往也有汉族或其他民族居住,形成各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局面。根据这些情况,学校如果过分分散,学生来源不足,质量就不易提高;学校如果过分集中,学生不能就近上学,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增加,则不利于普及。实践证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宜采取适当集中、并辅之以分散等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分散有利于普及,集中有利于提高。现在寄宿制学校越来越多,正是适应少数民族居住特点的需要。少数民族教育费用较高,也是由于这些特殊需要造成的。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多是单一的民族学校;杂居区多是各民族合校,有少数民族同汉族的合校,也有不同少数民族的合校,还有多民族的合校。民族合校有按民族分班的,有各民族联合编班的。分班主要是因为学习本民族语文的需要。
  
  ③使用本民族语文教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满、畲族通用汉语、汉文以外,有18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其余民族还没有文字。建国之后,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帮助壮族、布依族、苗族、侗族、哈尼族、黎族等10个少数民族创制了拉丁字母的拼音文字。根据民族语言文字本身的情况和通用程度,各个少数民族学校学习和使用民族语文的状况大体有四种类型:a.学习本民族语文,用本民族语文授课,另外,也学习汉语和利用汉语授课,特别是在中、高等专业学校多以汉语文授课,如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朝鲜族等。b.以学习汉语和利用汉语授课为主,本民族语文做为一门功课在小学或在小学低年级阶段学习,如壮族、彝族等。c.学习汉语,用本民族语做辅助教学语言。凡有语言没有文字或虽有文字但不通用的少数民族,一般采取这种形?剑缍趼状旱让褡濉.完全学习汉语。回族、满族以及散居在汉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一般都只学习汉语。
  
  在实施少数民族教育时,要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特点。民族学校,要从少数民族学生实际出发,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同时要研究民族学生在学习、思想感情、意志性格、智力发展、兴趣爱好、体质和发育等方面的特点,要根据他们的特点进行教育。对少数民族学生,要经常进行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提高他们的社会主义觉悟,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培养共同为搞好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为整个国家的繁荣昌盛而奋斗的思想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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