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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Ross' prima facie duty
罗斯的自明义务论
2)  On Physician s Duty of Informing
论医师的说明义务
3)  A theory of justice of Rawls
罗尔斯正义论
4)  Rogers' self theory
罗杰斯自我论
5)  duties manifestly stipulated
明确说明的义务
6)  self-explaining [英][,selfiks'pleiniŋ]  [美][,sɛlfɪk'splenɪŋ]
意义自明的
补充资料:罗杰斯自我论


罗杰斯自我论
Rogers' self theory

  罗杰斯自我论(Rogers’self theory)自我(self)是罗杰斯(Rogers,e.R,,1902一1987)的人格理论中的一个中心的概念。他认为自我是人的主观世界的一部分,是一种有结构的和谐一致的概念的完形,其中包含对主格我和宾格我的特征的知觉,对主格我和宾格我与现实世界各方面关系的知觉以及对这些特征和关系的评价。幼儿没有自我,其主观世界是混沌一团的,但由于使用语言符号如主语“我”和宾语“我夕,的经验,他的主观世界的一部分就分化为自我。自我概念形成后,能直接影响人对世界和自己行为的认知。自我概念不同,人对世界和自己的看法可能非常不同。有同样成就的人,由于自我概念不同,对自己也可能有极不相同的评价。他还提出理想自我(ideal self)的概念,认为-个人的真实自我(real sejf)与理想自我越是接近,他就越感到幸福和满足。他也非常重视自我实现在人类的需要和动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自我实现是人类有机体的一种核心的推动力量,是整个有机体的功能。这种基本动机来源于一切人都具有的天赋需要,但在自我形成后,它具有了自我的有意识的特征。罗杰斯相信人有发展自己潜能的动机,这种思想表现出他对人性和人类未来的乐观主义思想,但却渗透着个人本位主义精神。 (王启康撰彭藕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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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