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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airness of Rawlsism
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
2)  Rawlsianism
罗尔斯主义
1.
They are utilitarianism,the classical liberalism and Rawlsianism.
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收入分配的"公平观"可分为功利主义的公平观、古典自由主义公平观和罗尔斯主义公平观等三大类。
3)  Rawls conception of justice
罗尔斯正义观
4)  Socialist fair view
社会主义公平观
5)  egalitarian views
平等主义的观点
6)  Marxist perspective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
1.
In Marx and Engel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ocialism leap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the Marxist countries are the light of actual conditions, the Marxist perspective was further developed.
本文重点介绍了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历史演变和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主要内容。
补充资料:罗尔斯
罗尔斯(1921~ )
Rawls,John Bordley

   美国哲学家。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他建立了一种新的正义学说,以J.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当区别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有二:①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的自由并存的同样的自由,包括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财产权利。②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罗尔斯将法治称为“形式正义”或“作为正规性的正义”,即对公共规则的正规的和公正的执行。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著有《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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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