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ɑngdɑi fɑgui
唐代法规
4) The Literati of Tang Dynasty and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唐代文人与法律
5) Discussion and analysis on succession law of the Tang Dynasty
唐代继承法探析
6) Research Of Tea Law In Tang Dynasty
唐代茶法考述
补充资料:唐代法规
唐代(618~907)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发展 唐代法规创始于唐高祖李渊武德时期(618~626)。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617)攻占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高祖即位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令(见隋代法规),制定法律。武德元年(618)十一月,颁行新格五十三条。接着,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条,诏颁行天下。与律同时制定的,还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唐代法规得到较大的发展,是在太宗贞观时期(627~649)。唐太宗(见李世民)是一位重视法制的皇帝。他采纳了臣下提出的减轻刑罚的建议,命房玄龄等人修改法律。房玄龄与主管部门,经过十年的努力,于贞观十一年(637)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条;令三十卷,1546条(一说1590条);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敕三千余件中,定留七百条,编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这次修定律令,也是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但作了较大的更动。《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经过这次大修改,唐代法规才与隋代相区别,成为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法规。
贞观以后,对唐代法规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还有两个时期,一是高宗永徽时期(650~655),一是玄宗开元时期(713~741)。永徽元年下诏修定法律,并于次年重新颁布律、令、格、式。永徽三年,又命长孙无忌等集合全国的律学人才,编写了一部解释法律的书,叫做律疏。今称《唐律疏议》。此书由于是官修的,官吏办案必须以它的解释为准,因此成了唐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玄宗开元时期曾3次修定法律,开元二十五年(737)重新颁布了律、令、格、式。此外,还制定了一部规定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典,叫做《唐六典》。
唐宣宗(846~859在位)时,左卫率府曹参军张戣将律文按性质分成一百二十一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编成了一部《大中刑律统类》,得到皇帝的采用,下诏命刑部颁行。这种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例,至五代、宋代取代律而成为主要的法典。
唐代法规的形式 唐代法规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4种。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古籍中的解释不尽相同。《唐六典》说:"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新唐书·刑法志》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大体来说,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律 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与开元律的区别。现存唐律经考证,为开元二十五年所颁,但开元改律仅见于《旧唐书·刑法志》,甚至《旧唐书·玄宗本纪》亦略而不论,因此中国学者大都认为,开元律系根据当时的现行令式,对永徽律作了某些文字上的订正,并无多少实质性的修改,实为永徽律的再版。
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条(现存唐律五百零二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疏议对名例的解释是:"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所谓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以下各篇是关于各种犯罪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名例律包含的内容有: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公、私罪的划分,自首,共犯,累犯加重,老幼废疾减免刑,故与过,并合论罪,类推,同居相隐,化外人犯罪等等。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廷和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惩治擅自发兵和兴造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惩治反叛、大逆、杀人、劫盗等犯罪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骗和伪造的法律。杂律是关于无法单独成篇的各种犯罪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逮捕罪犯和逃丁的法律。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唐令 也有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与开元令的区别,均佚,已无法详考。现仅知贞观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其篇名为:官品、三师三公台省职员、寺监职员、卫府职员、东宫王府职员、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内外命妇职员、祠、户、选举、封爵、禄、考课、宫卫、军防、衣服、仪制、卤簿、乐、公式、田、赋役、仓库、厩牧、关市、医疾、捕亡、假宁、狱官、营缮、丧葬、杂。日人仁井田陞有辑本《唐令拾遗》。
唐格 唐代自贞观以后,勤于编格。历史上几乎每个朝代,都要把前朝和本朝的诏敕汇集起来,加以整理,去掉前后重复、抵触以及无关紧要的内容,而将有保留价值的规定分门别类地编在一起,叫做格。唐格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贞观格外,还有高宗(649~683在位)时长孙无忌等编的永徽留本司行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武后(684~704在位)时裴居道编的垂拱新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中宗(705~709在位)时韦安石编的神龙散颁格七卷,睿宗(710~712在位)时岑羲等编的太极格十卷,玄宗(712~755在位)时卢怀慎等编的开元前格十卷,宋璟等编的开元后格十卷,李林甫等编的开元新格十卷,文宗(826~840在位)时狄兼謩编的开成详定格十卷等。上引各格均佚,其内容已无法考察。现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司为其篇目名称。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尚书省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种是颁行天下的,叫做散颁格。
唐式 见于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贞观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删垂拱式二十卷,开元式二十卷,均佚。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加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唐代法规除律、令、格、式外,还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 作为一种法规的名称,始见于《周礼》:"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这里六典,指六官之典,即关于官制的法规。唐代的典也是这个意思。唐玄宗开元时期编纂的《唐六典》,是关于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此书虽未正式颁行,但因它是排比现行令式编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视为一种法规,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
敕 或称诏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内容相当庞杂。大部分诏敕与法规无关,但有一部分诏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规范,应当算做是一种法规。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从诏敕中选编出来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规,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诏敕又次之。但在实际执行中,有诏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诏敕的效力反出于律令格式之上。
例 是过去办案的成例,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因此例也是一种法规。不过唐代不象后来那样重视例,特别是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唐代法规的特点 主要是:①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②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③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④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来调整封建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对后世和国外的影响 唐代法规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唐律。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五代各朝沿用唐律。宋代将唐律连同疏议纳入《宋刑统》,当做自己的律典。金泰和律基本上同于唐律。元《至元新格》(见元代法规)二十篇,同于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恶、八议、官当之制,也都沿袭唐律。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改为以六部名律,体例有所变更,但在内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响。
唐律对国外也有很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诸国的古代法律,大半从摹仿唐律而来。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陈太尊建中六年《国朝刑律》,都与中国唐律基本相同。
发展 唐代法规创始于唐高祖李渊武德时期(618~626)。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617)攻占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高祖即位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令(见隋代法规),制定法律。武德元年(618)十一月,颁行新格五十三条。接着,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条,诏颁行天下。与律同时制定的,还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唐代法规得到较大的发展,是在太宗贞观时期(627~649)。唐太宗(见李世民)是一位重视法制的皇帝。他采纳了臣下提出的减轻刑罚的建议,命房玄龄等人修改法律。房玄龄与主管部门,经过十年的努力,于贞观十一年(637)修定出律十二卷,五百条;令三十卷,1546条(一说1590条);又从武德以来发布的诏敕三千余件中,定留七百条,编为格十八卷;又定式二十卷,三十三篇。这次修定律令,也是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但作了较大的更动。《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经过这次大修改,唐代法规才与隋代相区别,成为具有自己特色的一代法规。
贞观以后,对唐代法规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还有两个时期,一是高宗永徽时期(650~655),一是玄宗开元时期(713~741)。永徽元年下诏修定法律,并于次年重新颁布律、令、格、式。永徽三年,又命长孙无忌等集合全国的律学人才,编写了一部解释法律的书,叫做律疏。今称《唐律疏议》。此书由于是官修的,官吏办案必须以它的解释为准,因此成了唐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玄宗开元时期曾3次修定法律,开元二十五年(737)重新颁布了律、令、格、式。此外,还制定了一部规定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典,叫做《唐六典》。
唐宣宗(846~859在位)时,左卫率府曹参军张戣将律文按性质分成一百二十一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编成了一部《大中刑律统类》,得到皇帝的采用,下诏命刑部颁行。这种把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例,至五代、宋代取代律而成为主要的法典。
唐代法规的形式 唐代法规的基本形式有律、令、格、式4种。对它们之间的区别,古籍中的解释不尽相同。《唐六典》说:"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新唐书·刑法志》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大体来说,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唐律 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与开元律的区别。现存唐律经考证,为开元二十五年所颁,但开元改律仅见于《旧唐书·刑法志》,甚至《旧唐书·玄宗本纪》亦略而不论,因此中国学者大都认为,开元律系根据当时的现行令式,对永徽律作了某些文字上的订正,并无多少实质性的修改,实为永徽律的再版。
唐律分十二篇,五百条(现存唐律五百零二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疏议对名例的解释是:"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所谓名例,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以下各篇是关于各种犯罪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名例律包含的内容有: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公、私罪的划分,自首,共犯,累犯加重,老幼废疾减免刑,故与过,并合论罪,类推,同居相隐,化外人犯罪等等。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廷和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惩治擅自发兵和兴造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惩治反叛、大逆、杀人、劫盗等犯罪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惩治诈骗和伪造的法律。杂律是关于无法单独成篇的各种犯罪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逮捕罪犯和逃丁的法律。断狱律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唐令 也有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与开元令的区别,均佚,已无法详考。现仅知贞观令有二十七篇,分三十卷,其篇名为:官品、三师三公台省职员、寺监职员、卫府职员、东宫王府职员、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内外命妇职员、祠、户、选举、封爵、禄、考课、宫卫、军防、衣服、仪制、卤簿、乐、公式、田、赋役、仓库、厩牧、关市、医疾、捕亡、假宁、狱官、营缮、丧葬、杂。日人仁井田陞有辑本《唐令拾遗》。
唐格 唐代自贞观以后,勤于编格。历史上几乎每个朝代,都要把前朝和本朝的诏敕汇集起来,加以整理,去掉前后重复、抵触以及无关紧要的内容,而将有保留价值的规定分门别类地编在一起,叫做格。唐格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贞观格外,还有高宗(649~683在位)时长孙无忌等编的永徽留本司行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武后(684~704在位)时裴居道编的垂拱新格二卷、垂拱留司格六卷,中宗(705~709在位)时韦安石编的神龙散颁格七卷,睿宗(710~712在位)时岑羲等编的太极格十卷,玄宗(712~755在位)时卢怀慎等编的开元前格十卷,宋璟等编的开元后格十卷,李林甫等编的开元新格十卷,文宗(826~840在位)时狄兼謩编的开成详定格十卷等。上引各格均佚,其内容已无法考察。现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司为其篇目名称。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尚书省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种是颁行天下的,叫做散颁格。
唐式 见于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贞观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删垂拱式二十卷,开元式二十卷,均佚。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加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唐代法规除律、令、格、式外,还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 作为一种法规的名称,始见于《周礼》:"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这里六典,指六官之典,即关于官制的法规。唐代的典也是这个意思。唐玄宗开元时期编纂的《唐六典》,是关于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此书虽未正式颁行,但因它是排比现行令式编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视为一种法规,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
敕 或称诏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内容相当庞杂。大部分诏敕与法规无关,但有一部分诏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规范,应当算做是一种法规。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从诏敕中选编出来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规,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诏敕又次之。但在实际执行中,有诏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诏敕的效力反出于律令格式之上。
例 是过去办案的成例,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因此例也是一种法规。不过唐代不象后来那样重视例,特别是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唐代法规的特点 主要是:①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②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③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④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来调整封建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对后世和国外的影响 唐代法规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唐律。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五代各朝沿用唐律。宋代将唐律连同疏议纳入《宋刑统》,当做自己的律典。金泰和律基本上同于唐律。元《至元新格》(见元代法规)二十篇,同于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恶、八议、官当之制,也都沿袭唐律。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改为以六部名律,体例有所变更,但在内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响。
唐律对国外也有很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诸国的古代法律,大半从摹仿唐律而来。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陈太尊建中六年《国朝刑律》,都与中国唐律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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