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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indɑi fɑgui
晋代法规
2)  replacing East-Jin
代晋
1.
The war against Hou-Qin is one important step of Liu Yu s for replacing East-Jin.
北伐后秦是刘裕完成其代晋事业采取的对外措施之一。
3)  the Jin Dynasty
晋代
1.
On the Literature of the Jin Dynasty from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Targeting at Poems and Novels;
略论史学视野下的晋代文学——以诗歌和小说为文本对象
2.
Hanfu Studies of the Jin Dynasty and Their Significance to Academic History;
晋代的汉赋研究及其学术史意义
4)  Jin Dynasty
晋代
1.
The tomb is dated to the Jin dynasty based on features of those co-existing porcelains.
六号墓共出土器物66件(套),瓷器55件,有碗、罐、盘口壶、鸡首壶等器形,根据瓷器特征,暂将该墓时代定为晋代。
5)  calligraphy in the Jin Dynasty
晋法
1.
In his comment,the author believed that the research on the calligraphy collection and appreciation should be conducted in the frame of the calligraphy in the Jin Dynasty,with The Orchid Pavilion Foreword written by Wang Xi-zhi as the masterpiece.
“题跋”认为在收藏和品评书法的研究中,应建立在王羲之书法的《兰亭序》为主要代表的晋法框架之内。
6)  code [英][kəʊd]  [美][kod]
代码,法规
补充资料:晋代法规
      晋代指西晋(265~316)和东晋(317~420)。其法规之制定开始于晋室代魏之前,早在司马昭(211~265)辅魏政时,即命贾充、羊祜、杜预、裴楷等14人参酌汉律和魏《新律》修定律令。晋代法规主要有《晋律》、《晋令》和《晋故事》。
  
  《晋律》  又称《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完成,并于次年正月颁行天下。据《晋书·刑法志》记载,该律有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檀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诸侯律共二十篇。即分魏《新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二篇,去掉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增加卫宫、水火、关市、违制、诸侯五篇,又恢复汉之厩律一篇,计620条《唐六典》卷六注说1530条),27657字。《晋书·刑法志》称,《晋律》在汉魏旧律的基础上,"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律成后,晋武帝曾给定律诸人颁赐禄赏,并且"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晋律》颁行以后,明法掾张斐与河南尹杜预先后为之作注。他们两人的注解成了《晋律》的权威注本,至南朝时犹行用,历时200余年。
  
  《晋令》  与律同时颁行。计有户、学、贡士、官品、吏员、俸廪、服制、祠、户调、佃、复除、关市、捕亡、狱官、鞭杖、医药疾病、丧葬、杂上、杂中、杂下、门下散骑中书、尚书、三台秘书、王公侯、军吏员、选吏、选将、选杂士、宫卫、赎、军战、军水战、军法(六篇)、杂法(二篇),共四十篇,2306条,98643字。
  
  《晋故事》  律令以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晋书·刑法志》载,文帝(司马昭)为晋王时,命贾充定法律,除律令外,"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成故事三十卷。《唐六典》卷六注说:"晋贾充等撰律令,兼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与律令并行。"但《隋书·经籍志》有《晋故事》四十三卷,不著撰人姓名,《旧唐书·经籍志》及《新唐书·艺文志》所载相同,比《晋书·刑法志》多了十三卷。这十三卷可能是以后增修的。
  
  
  
  
  
  
  此外,"式"作为一种法规形式,在晋代也已出现。《晋书·食货志》称:晋在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主要包括户调、占田、课田以及荫族、荫客等方面的规定。
  
  晋代法规皆早失传,但从《晋书》、《唐六典》、《通典》、《太平御览》等古籍中,尚可略见其部分佚文。在刑法原则方面,有八议,故意与过失、老弱刑事责任、服制、造意、自首、累犯加重等规定;在刑名方面,有鞭、杖、髡、徙边、死刑、赎刑、罚金等;在罪名方面,有谋反、大不敬、不孝、不道、恶逆、盗、诈伪、贪赃、诬罔等。
  
  晋代法规的特点  ①为"峻礼教之防",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准照五服以制罪。②适应士族地主的需要,沿袭魏时"九品官人法",制官品令,对于官品、官俸、穿戴服饰、职掌、官印(银或铜)作了详细规定,为后世所沿袭。③为满足豪门地主对农民的剥削,扩大了贵族官僚的经济特权,规定了按等级占有土地的占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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