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indɑi fɑgui
秦代法规
2) China Dynasty legal system
秦代法制
1.
The relation of The Legalist School theory and China Dynasty legal system are close.
法家学说和秦代法制关系密切。
3) The Calligraphy of Qin Dynasty
秦代书法漫谈
4) Qin dynasty
秦代
1.
The Standardization of Mechanical Engineering in Qin Dynasty;
论秦代机械工程的标准化
2.
Scientific Thought in Mechanical Design of Qin Dynasty;
论秦代机械设计中的科学思想
5) the Qin Dynasty
秦代
1.
The Manifestation and Features of Human Right Thought in the Qin Dynasty;
刍议秦代人权思想的表现及其特征
2.
Since the Qin Dynasty,E Fang Gong has been described more and more magnificently.
至于秦阿房宫的恢弘壮丽更是无从谈起,传说中的阿房宫"秦始皇上天台"遗址、"磁石门"遗址、"烽火台"遗址,不是建于秦代晚期,而是始建于战国时代中晚期。
6) code
[英][kəʊd] [美][kod]
代码,法规
补充资料:秦代法规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至??206年秦王朝灭亡时期秦代法律的总称。它是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下,以秦国原有法律为基础,仿效魏、齐等关东封建国家的法律逐步发展起来的。
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商鞅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6篇刑律,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行什伍之法,奖耕战,禁私斗,鼓励告奸,相牧司连坐,等等。"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法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秦始皇统一中国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
秦代法律规范的形式 过去由于资料缺乏,人们对秦代法规的内容知道得很少。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见睡虎地秦简)提供了大量关于秦代法规的资料。资料说明,秦除了制定6篇刑律之外,还颁行了大量单行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①律。见于秦简的有:田律、厩苑律(见厩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赍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敫表律、捕盗律、戍律;见于史籍的有挟书律。②令。《商君书》载秦有垦令。《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刘邦攻占秦都咸阳后,"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③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刑律所作的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体说明。后世封建法典疏议的问答即起源于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视为一种法规。④式。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书程式;还有发案现场的勘验和法医检验的报告。⑤例。秦简的《法律答问》中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如"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统治者依据成例办案,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也便于必要时不受法律约束,恣意对人民进行镇压。
秦律的主要内容 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其主要内容有:①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秦律的罪名近 200种。刑罚分为死、肉刑、徒、笞、髡刑、耐刑、迁刑、赀刑、赎刑、废刑、谇刑等。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死刑有夷三族、灭宗、阬、车裂、体解、磔、腰斩、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烹、定杀、赐死等;肉刑有黥、劓、刖、宫等;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每一种刑罚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年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②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于田律、厩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③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颁行对于秦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全国的统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毕竟带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秦代的法制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一方面把秦国的法律推向全国,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措施。诸如:改帝号自称"始皇帝",规定"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诏令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渊源;分天下为36郡,郡置守、尉、监;统一度量衡、车轨和文字;使黔首自实田;禁《诗》、《书》等百家语,"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就这样,秦始皇以法律手段把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推向极端。秦始皇统治后期,乐以刑杀为威,致使"贪暴之吏,刑戮妄加","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秦二世即位后,"更为法律",大肆诛杀诸公子及大臣,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使秦法遭到严重破坏,加速了秦王朝的崩溃。
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秦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商鞅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6篇刑律,又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行什伍之法,奖耕战,禁私斗,鼓励告奸,相牧司连坐,等等。"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法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秦始皇统一中国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
秦代法律规范的形式 过去由于资料缺乏,人们对秦代法规的内容知道得很少。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出土的秦简(见睡虎地秦简)提供了大量关于秦代法规的资料。资料说明,秦除了制定6篇刑律之外,还颁行了大量单行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①律。见于秦简的有:田律、厩苑律(见厩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赍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敫表律、捕盗律、戍律;见于史籍的有挟书律。②令。《商君书》载秦有垦令。《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刘邦攻占秦都咸阳后,"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③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刑律所作的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体说明。后世封建法典疏议的问答即起源于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视为一种法规。④式。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书程式;还有发案现场的勘验和法医检验的报告。⑤例。秦简的《法律答问》中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如"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求盗追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盗,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统治者依据成例办案,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也便于必要时不受法律约束,恣意对人民进行镇压。
秦律的主要内容 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其主要内容有:①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秦律的罪名近 200种。刑罚分为死、肉刑、徒、笞、髡刑、耐刑、迁刑、赀刑、赎刑、废刑、谇刑等。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死刑有夷三族、灭宗、阬、车裂、体解、磔、腰斩、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烹、定杀、赐死等;肉刑有黥、劓、刖、宫等;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每一种刑罚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年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②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于田律、厩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和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③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颁行对于秦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全国的统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毕竟带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秦代的法制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一方面把秦国的法律推向全国,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措施。诸如:改帝号自称"始皇帝",规定"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诏令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渊源;分天下为36郡,郡置守、尉、监;统一度量衡、车轨和文字;使黔首自实田;禁《诗》、《书》等百家语,"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就这样,秦始皇以法律手段把封建专制主义制度推向极端。秦始皇统治后期,乐以刑杀为威,致使"贪暴之吏,刑戮妄加","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秦二世即位后,"更为法律",大肆诛杀诸公子及大臣,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使秦法遭到严重破坏,加速了秦王朝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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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