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uidɑi fɑgui

隋代法规
2) calligraphy of Sui dynasty

隋代书法
3) On the Regular Script of Sui Dynasty

隋代书法概论
4) Sui dynasty

隋代
1.
The Development of Buddhist Directory in Sui Dynasty;

简述隋代佛经目录的发展
2.
A Study of the Covered Courtyard Motifs in Buddhist Cave Temples of the Northern Dynasties and Sui Dynasty Period in the Hexi Corridor and in the Central plains Regions;
河西走廊与中原北方北朝隋代石窟天井图样考察
3.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Saddharma-pundarika Pictures in the Dunhuang Grottos of Sui Dynasty;
敦煌隋代法华主题洞窟初探
6) the times before the Sui Dynasty

隋代以前
补充资料:隋代法规
隋代(581~618)法规制定于隋文帝开皇(581~604)和隋炀帝大业(605~618)两个时期。隋文帝杨坚统一南北,建立隋王朝,结束了魏晋南北朝数百年的分裂局面。他在北周从政多年,目睹严刑峻法之失,故代周以后,以轻代重,制定了比较开明的开皇律、令、格、式,深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称道。《开皇律》对唐律影响极大,其内容大部为唐律所吸收。随炀帝杨广继位后,为了笼络人心,进一步减轻刑罚,重新修订了律、令、格、式,但未认真实行,故其影响远逊于开皇律令。
隋律 有《开皇律》和《大业律》两种。
《开皇律》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 (581)命高颎、郑译等"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敕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留下五百条,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凡十二篇(《隋书·刑法志》)。该律还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 5种,废除前代的鞭刑、枭首、轘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并规定讯囚加杖不过二百,执行杖刑时不得中途易人;又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强镇压。这些都反映了《开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大业律》 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二年(606)十月,诏牛弘等修订律令,于大业三年(607)四月颁行。凡十八篇,共五百条。该律规定的刑罚较《开皇律》为轻。《隋书·刑法志》称:"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此外还取消了"十恶"的名目及其中的某些条文,表示"宽刑"。但是随着大规模农民革命运动的爆发,隋统治者恢复了磔、轘裂、枭首甚至夷九族等酷刑,以镇压人民的反抗,而把律典撇在一边。
隋令 主要有《开皇令》和《大业令》。《开皇令》为高颎等撰,计三十卷,其篇目见《唐六典》卷六注。《大业令》与《大业律》同时颁行,共三十卷(《新唐书·艺文志》作十八卷),篇目与内容俱不可考。
隋代法规尚有"格"、"式"两种。《隋书·经籍志》说:"隋则律令格式并行。"但其篇目与内容史书都没有记载,已无可考。
隋律 有《开皇律》和《大业律》两种。
《开皇律》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 (581)命高颎、郑译等"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敕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删繁就简,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枷等罪一千余条,留下五百条,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凡十二篇(《隋书·刑法志》)。该律还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 5种,废除前代的鞭刑、枭首、轘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并规定讯囚加杖不过二百,执行杖刑时不得中途易人;又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对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强镇压。这些都反映了《开皇律》是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大业律》 隋炀帝继位后,于大业二年(606)十月,诏牛弘等修订律令,于大业三年(607)四月颁行。凡十八篇,共五百条。该律规定的刑罚较《开皇律》为轻。《隋书·刑法志》称:"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此外还取消了"十恶"的名目及其中的某些条文,表示"宽刑"。但是随着大规模农民革命运动的爆发,隋统治者恢复了磔、轘裂、枭首甚至夷九族等酷刑,以镇压人民的反抗,而把律典撇在一边。
隋令 主要有《开皇令》和《大业令》。《开皇令》为高颎等撰,计三十卷,其篇目见《唐六典》卷六注。《大业令》与《大业律》同时颁行,共三十卷(《新唐书·艺文志》作十八卷),篇目与内容俱不可考。
隋代法规尚有"格"、"式"两种。《隋书·经籍志》说:"隋则律令格式并行。"但其篇目与内容史书都没有记载,已无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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