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gratia grant
特惠补助金
2)  ex gratia grant
特惠补助金
3)  indulgence
特惠
4)  special preference
特惠
5)  ex gratia payment
特惠津贴;特惠金
6)  Preferential System
特惠制
7)  ex-gratta compensation
特惠补偿
8)  preferential duties,special preferences duty
特惠关税
9)  preferential trade
特惠贸易
10)  preferential tariff
特惠税率
补充资料:帝国特惠制
      英国和自治领及自治领之间互相减免进口税的优待制度。始于1877年加拿大给与英货的减税待遇。继而新西兰(1903),开普殖民地、纳塔尔、奥兰治和德兰士瓦等 4个自治殖民地(1904)和澳大利亚(1907)先后采取同样措施。实行特惠制的目的是巩固英国殖民统治,防止其他国家向帝国市场渗透,促进英国国内经济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在国际市场受到美国的冲击,于是逐渐放弃自由贸易政策,并日益重视帝国特惠问题。1929年开始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迫使英国完全放弃自由贸易政策,于1932年2月9日公布"进口条例"。按照条例,除有特殊规定者外,输入英国的货物一律从价征10%进口税,并另征附加税;在同年 7月召开的渥太华帝国经济会议上,本着"己国生产者第一,帝国生产者第二,外国生产者最后"的原则,英国和自治领及自治领之间签订11个双边协定。主要内容有:英国对来自自治领和殖民地的进口商品,给予关税优待;英国限制从帝国以外的国家输入农产品,以保证帝国各自治领和殖民地农产品在英国的销售市场;英国工业品输往自治领和殖民地时相应享受优惠待遇;对来自英国以外国家的商品则征收高额关税。帝国特惠制从形成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在一定程度上使英国保住了帝国市场,抵挡住美、德的压力。1938年,英国出口到帝国内的货物占出口总额40%,进口则占进口总额的一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自治领的民族经济已得到发展,而且英国已抵挡不住美国对帝国市场的冲击,帝国特惠制的作用因而减弱。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关于不得再扩大特惠幅度的规定,对参加1932年会议的自治领都有约束力;而且在以后的谈判中,英国和自治领间还被迫缩小特惠幅度,同时帝国内新独立的一些国家(自治领)则不给英货特惠待遇。但英国仍想维持此制度,遂于1958年改称"联邦特惠制"。1961年及1967年英国两次申请参加欧洲经济共同体,在谈判中的最大障碍便是联邦特惠制。1971年达成加入欧共体的协议时,英国接受了自1973年 1月1日正式加入时起5年期间作出废除特惠制的条件。1977年底,特惠制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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