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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YON
流动收息权利票据
2)  floating rate note
浮动利率票据;浮息票据
3)  right of bill
票据权利
1.
The special condition constituting the right of recovery for benefit is deficiency of protective measure or lapse of time, which leads to the loss of right of bill.
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上属不当得利请求权 ,其构成上的特别要件为因保全措施之欠缺或时效经过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利益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所得到的利益。
4)  Rights in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niments
非票据权利
5)  interest clause bill
附利息条款票据
6)  Rights in the bills
票据上的权利
补充资料:浮动利率
      银行等金融机构规定的以基准利率为中心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的利率。高于基准利率而低于最高幅度(含最高幅度),称利率上浮,低于基准利率而高于最低幅度(含最低幅度),称利率下浮。
  
  在西方国家,基准利率是风险最小,流动性最大的贷款所采用的利率。在最高和最低浮动利率范围内,各银行利率的加码幅度高低不一。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某一级行、处或专业银行在法定利率水平上和规定幅度内根据不同情况上下浮动,目的是充分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以便把正常的资金需要和不正常的资金占用区别开来,把利率杠杆作用与"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结合起来。1987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20%的幅度内浮动,1988年又扩大到30%,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几乎全部项目的贷款利率都可以上浮。1990年2月规定只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以上浮20%。同年3月21日起,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不仅可以上浮20%,而且可以下浮10%,并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后即可执行。浮动利率大体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授权,在一定幅度内拥有的利率浮动权。如能源、交通、通信、盐业和农业等13个行业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分三类分别下浮10%、20%和30%。另一种是专业银行分支行根据要求贷款的企业信用及效益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对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以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中国,浮动利率已成为利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的种类有:①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②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包括城乡信用社)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③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及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分行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率可按同档次利率上下浮动5~10%;④各档次的地方企业债券可比照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上浮,1991年以前,上浮40%,从1991年开始上浮20%;⑤定活两便储蓄按同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9折计息;⑥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按同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上浮;⑦愈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利率分别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20%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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