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概说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消灭。
根据被消灭权利的不同,有付款请求权消灭和追索权消灭的区别。
按照被消灭的仅是付款请求权还是追索权亦被消灭,有部分消灭和完全消灭的差异。仅为付款请求权消灭的,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追索权也消灭的,票据权利彻底完结,票据成为毫无票据权利内容的东西,持票人得依票据法上%26#8220;利益返还请求权%26#8221;制度,受到保护。
(二)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按照《票据法》第ho条、第72条、第17条、第18条,下列事由使票据权利消灭。
1、付款。票据债务人付款之时,持票人将票据交付付款人,票据关系终止,票据权利自然终止。我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持票人遇有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时,得向背书前手或者出票人及其他有被追索义务的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偿还票面金额、利息及为追索所支付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一应债务后取得票据,原有票据权利即归消灭。这种情况,与付款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有所不同。被追索而为清偿之人若为出票人的,票据关系完全消灭,票据权利也荡然无存;被追索而为清偿之人若是尚有其前手的背书人,或者保证人的,为清偿行为而取得票据的背书人、保证人得行使再追索权,此时,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对这种情况,称为%26#8220;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26#8221;。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持续到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其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第18条规定,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的,丧失票据权利,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此条所称票据记载事项,应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依本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无效。
5、保全手续欠缺。持票人为保全票据权利,应完成保全手续,手续欠缺的,不生保全效力,票据权利仍行消灭。在此场合,消灭的是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除以上事由外,票据毁灭也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消灭的事由如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使票据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