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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ubstantive negotiable instrument right
实质票据权利
2)  right of bill
票据权利
1.
The special condition constituting the right of recovery for benefit is deficiency of protective measure or lapse of time, which leads to the loss of right of bill.
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上属不当得利请求权 ,其构成上的特别要件为因保全措施之欠缺或时效经过导致票据权利丧失 ,利益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所得到的利益。
3)  Rights in the law of negotiable instniments
非票据权利
4)  Rights in the bills
票据上的权利
5)  civil right to negotiable instruments
民事票据权利
6)  constitution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right
票据权利构造
补充资料: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概说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消灭。

根据被消灭权利的不同,有付款请求权消灭和追索权消灭的区别。

按照被消灭的仅是付款请求权还是追索权亦被消灭,有部分消灭和完全消灭的差异。仅为付款请求权消灭的,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追索权也消灭的,票据权利彻底完结,票据成为毫无票据权利内容的东西,持票人得依票据法上%26#8220;利益返还请求权%26#8221;制度,受到保护。

(二)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按照《票据法》第ho条、第72条、第17条、第18条,下列事由使票据权利消灭。

1、付款。票据债务人付款之时,持票人将票据交付付款人,票据关系终止,票据权利自然终止。我国《票据法》第60条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持票人遇有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时,得向背书前手或者出票人及其他有被追索义务的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偿还票面金额、利息及为追索所支付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一应债务后取得票据,原有票据权利即归消灭。这种情况,与付款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有所不同。被追索而为清偿之人若为出票人的,票据关系完全消灭,票据权利也荡然无存;被追索而为清偿之人若是尚有其前手的背书人,或者保证人的,为清偿行为而取得票据的背书人、保证人得行使再追索权,此时,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对这种情况,称为%26#8220;票据权利的相对消灭%26#8221;。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持续到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其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第18条规定,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的,丧失票据权利,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此条所称票据记载事项,应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依本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无效。

5、保全手续欠缺。持票人为保全票据权利,应完成保全手续,手续欠缺的,不生保全效力,票据权利仍行消灭。在此场合,消灭的是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除以上事由外,票据毁灭也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消灭的事由如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使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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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