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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earing/trial of maritime disputes
海事争议的审理
2)  maritime dispute
海事争议
3)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isputes
国际海事争议
4)  jurisdiction over disputes
确定争议审理权
5)  settlement of dispute
争议的处理
6)  Iudex qui litem suam fecit
卷入争议的承审员
补充资料: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
  《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TheICCAmicableDisputeResolutionRules)简称《ADR规则》2001年7月1日生效。《ADR规则》实际上是对ICC1988年任择性《国际商会调解规则》的修订,并以一种全新的规则模式予以替代。
  《ADR规则》共7条: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第2条“ADR程序的开始”;第3条“中间人的选任”;第4条“报酬和费用”;第5条“ADR程序的进行”;第6条“ADR程序的终止”;第7条“一般规定”。
  《ADR规则》适用于所有商业争议,无论是否具有国际性,均得依据本规则提交ADR程序解决。经国际商会批准,当事人还可约定变更《ADR规则》的规定。《ADR规则》最大限度实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起ADR申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共同提起,一种是单方提起,从程序的启动到程序的终止,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详细规定了中间人选任方面的问题;规定的程序灵活、便捷,不局限于一种特定的、单一的解决方式,而是由当事人选择确定一种最合适的方式解决争议,因而在程序上的规定更加灵活。
  《ADR规则》与1998年《仲裁规则》是两个独立的程序规则,同时,ADR方式与仲裁方式也可以相互补充。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