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1673年意大利一份医学资料记载着这样一件奇事:有个名叫帕里西安的人,躺在草垫床上化为灰烬,只剩下头骨和几根肋骨,但草垫床除他躺的部位外,都保持原样。其后,在西方,有据可查的类似历史记载有200多起。
另一起悲剧发生在1951年7月1日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圣彼得斯堡。傍晚,家中有人看到67岁的玛丽夫人舒服地坐在软椅上,次日晨,她儿子来到母亲房间,被一幅可怕的景象惊呆了:母亲和椅子都不见了,地面上只有几根烧得变了形的发卡、几小块焙干了的椎骨和一个缩成棒球大小的人头骨、一只完好无缺的左脚。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离尸骨很近的报纸和几英寸外的一块亚麻布却毫无烧过的痕迹。
有关专家调查玛丽夫人的死因,结果在室内没有发现任何易燃的化学药品,这里没有发生火灾,也找不到任何火源。一般火灾现场的最高温度为1500度,而出事地点中心的温度比这要高1倍,可是公寓没有因此而发生火灾,实在令人感到神秘莫测,无法解释。
1966年12月5日,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波特城,一位煤气工人上午9时来到94岁的班特莱医生家查表。这天天气极寒,工人以为老医生尚未起床,就径直走向地下室去查表。一进地下室发现地上有堆灰烬。他抬头一看,看到灰烬上方的天花板有一个烧穿了的大窟窿。他大吃一惊,赶忙奔上去找那位老医生,却在卫生间看到烧穿窟窿的地板上,只剩下半条人腿,老人的身体已化为灰烬。整个现场没有丝毫发生火灾的迹象。警察赶到现场,对老人的死因无法解释,只得宣布死者在床上吸烟,引起火灾,老人惊醒后忙到卫生间取水灭火,不料在那里昏倒,被火烧成灰烬,草草结案,不了了之。可是有关专家指出,尸体化为灰烬,首先要经过2200度的高温烧30分钟,再经1800度的温度烧60~150分钟,因此老人不会因火灾而被烧成灰烬,否则整座房屋都要付之一炬。
有些科学家称这种现象为“人体自焚”,并给它下了个定义:所谓“人体自焚”,是指人体没有同外部火源接融,内部发生燃烧化为灰烬,而灰烬周围一切可燃物体保持原样的一种现象。
根据有据可查的200多案例,发生“自焚”的人男女的比例大约相等;年龄从4个月到114岁都有;身体有胖有瘦,有的案例甚至发生在走路、开车、划船、跳舞的过程中。
最令人吃惊的一例是棺内起火,尸体“自焚”。此事发生在1973年12月7日,美国威斯康星州一位年约50岁的妇女由于煤气中毒死亡。当人们为她举行葬礼时,棺内突然起火。等消防人员赶到现场时,火已基本熄灭。经开棺检验,发现除尸体化为灰烬外,周围一切可燃之物都完好如初。
最早记载在中国“人体自焚”起于何因?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西方,有人认为是人体内有过量的脂肪引起的。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因为发生“自焚”的人有胖有瘦。有些人认为,人体自焚是由于某种天然的“电流体”造成体内可燃物质燃烧。所谓天然“电流体”究竟何所指?说不通。还有人认为是由于体内磷质过多,发生自燃,此说没有根据。更有趣的是有个人认为是喝了过量的酒,酒精发生自燃现象。此人还做了个可笑的试验:把酒精注射到一块新鲜的肉里,然而却不见发生“自焚”现象。
当然,有人根本不相信有这回事,认为这都是些耸人听闻的捏造。令人纳闷的是,这些记载都言之凿凿,美国《科学文摘》杂志1981年10号还刊出专文加以概述,国内几家刊物曾辗转译载。难道都是些捏造?显然,这种奇事如果是真实的,那末不仅西方有,东方也应该有。明清代笔记丛书《书影》记载:“曲周陈公令桐,言其邑富翁子妇,自父家还,明日偕卧不复起,家人呼之不应,抉户而入,烟扑鼻如硫磺。就窗窥之,衾半焦,火烁之有孔;二体俱焚,惟一足在。火之焚人,理殊不可解……” 《书影》著者周亮工(1612~1672),明末清初人。此书刊刻于清康熙6年丁未,即公元1667年。这一记载的发现,证明了“人体自焚”的现象也见于我国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