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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e rule of offer and acceptance
要约承诺一致原则
2)  maintain the adherence to the one-China policy
承诺要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
3)  Consistence principle
一致原则
4)  express offer and acceptance
明示要约与承诺
5)  Guaranteed Standards Scheme(GSS)
承诺标准要则
6)  the principle of promissory liability
承诺责任原则
补充资料:要约和承诺


要约和承诺


要约和承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经济合同为目的向对方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提出要约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称为受要约人。除即时结清的合同外,要约的提出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寄送订货单等。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应包括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和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在要约规定的答复期限内,要约人应受自己提议的约束。受要约人一旦接受要约,要约人有与之签订合同的义务。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要约,要约人不得就同一标的向第三人提出同样建议。违背上述原则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答复或予以拒绝,要约人的约束力即告解除。若要约没有规定答复期限,受要约人超过合理期限(包括函电往返和受要约人考虑时间的总和)未作答复,要约亦视为失效。 承诺,又称接受,答应照办的意思。受要约人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一般应与要约采用的方式一致:要约是口头的,承诺也可以是口头;要约是书面的,则承诺也应为书面的除法律或要约有特别规定者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方式。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其他任何人对要约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都不能视为承诺。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全部同意要约中的各项条款。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修改、部分同意或附条件接受,均应视为拒绝原要约而提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有承诺的权利,无必须承诺的义务,一旦作出承诺则不得任意翻悔。在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要约和承诺是两个必经阶段口要约一经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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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