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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theory of justice of Rawls
罗尔斯正义论
2)  Rawls conception of justice
罗尔斯正义观
3)  Rawlsianism
罗尔斯主义
1.
They are utilitarianism,the classical liberalism and Rawlsianism.
现代西方经济学中收入分配的"公平观"可分为功利主义的公平观、古典自由主义公平观和罗尔斯主义公平观等三大类。
4)  Mill on Justice
密尔论正义
5)  On Rawls s Theory of Contract
论罗尔斯契约理论
6)  Fairness of Rawlsism
罗尔斯主义的公平观
补充资料:罗尔斯,J.B.
      美国政治哲学家。1921年 2月21日生于巴尔的摩市。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留任讲师。以后曾在康奈尔大学和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任教。1962年起任哈佛大学哲学教授。主要学术论文发表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代表作是《正义论》(1971),该书集中阐述了他的政治哲学、法律哲学和伦理哲学思想。
  
  主要政治思想  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主题是讨论社会正义问题,即社会基本结构如何公平地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或负担。他的《正义论》部分继承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和J.洛克、J.-J.卢梭、I.康德的自然法学说、 契约论等,自称要把传统的政治哲学提到更高、更抽象的水平,以代替19世纪以来盛行于西方的功利主义学说,因此罗尔斯被列为"新自然法学派"。为了保证正义原则的公平,书中假设人们在选择基本的正义原则时,处于无知之幕中,对于本人和其他人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和知识能力等等完全不知道,不能预测自己在真实世界中的地位,因此他们所选择的正义原则,自然是那些容许最大量机会的原则。
  
  《正义论》指出,公平的正义原则包括对制度的正义和对个人的正义两种。重点是对制度的正义原则,它有两条:①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②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其一,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使以往受益最少者享有较大的利益(差别原则);其二,在机会的公平平等条件下,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为了解决这两个原则可能引起的冲突,罗尔斯提出,第一条原则在构成社会制度和社会活动中是一个绝对的限制条件,即自由绝对优先于福利。这就是他讲的自由优先原则。罗尔斯因此又被看作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代言人。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还讨论了如何把正义原则应用于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不正义现象的问题。认为宪法的创制,应该采用自由优先原则,由宪法确认属于政府的权力,规定并保护公民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国家立法,应该注重长期的社会和经济目标。由于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和经济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立法要以差别原则为指导。差别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政策最大限度地促进最少受益者、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达到长期的生活目标,它包括补偿、互利、博爱和开放四个特点。此外,书中还讨论了公民普遍地遵守法律规则以及非暴力反抗问题。
  
  影响  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是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社会激烈动荡的产物,在某些方面为人们认识和解决紧迫的社会问题提供了理论根据。《正义论》被誉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治哲学、伦理学领域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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