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erformance contract
演出合同
1.
It is mainstream of law system and important contents of performance brokers to qualify performance contract , pay attention to line’s self-regulation , build up system about broker valuation.
因此通过规范演出合同、加强行业自律、创建经纪人评估公示制度等法律途径建立演出经纪人诚信制度是促进演出市场繁荣的重要手段,也是演出经纪人法律制度重要内容。
2)  Performance
演出
1.
The Performance of Modern Architecture in Expositions;
博览会中现代建筑的演出
2.
It aims at using the sociological characters of the original text to create a performance consisting Chinese cultural facts.
王尔德的《温德米尔夫人的扇子》改译为中国化的《少奶奶的扇子》,并获得了演出的成功。
3.
Thinking back to the 60 years performance history, we can find it has formed two kinds of basic modes of acceptance.
回顾其60年多年来的演出史,可以发现它形成了两种基本的接受模式。
3)  performances
演出
1.
This paper analyzes some scripts of the Creek drama, from which, some technical methods both during the performances and on the stages were revealed and readers will be informed of that something outside the tragedy itself.
本文通过对古希腊几部悲剧表演中的一些现象的分析,说明在悲剧的表演中古希腊人采用了不少表演以外的辅助技术手段或技巧,使读者了解一些古希腊悲剧演出中辅助技术的应用情况。
4)  outdoors performance
户外演出
1.
Some safety problems of stage design of large-scale outdoors performance;
大型户外演出舞台设计中的若干安全问题
5)  performance safety
演出安全
6)  performability
可演出性
1.
Drama Translation: A Readability & Performability Approach;
本文以目的论为指导,在分析澄清剧本与舞台演出的辩证关系后指出:无论是以读者为中心的戏剧翻译还是以舞台演出为中心的戏剧翻译都有失偏颇,好的戏剧翻译作品应该是可读性与可演出性二者兼有,译者在着手翻译时既要考虑到读者的利益,也要考虑到观众和演员的利益,也就是译本的演出性。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
演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演出方为受演方演出文艺节目,受演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在演出合同中,演出人大多是具有一定艺术水平的文艺团体或演员。如果受演人举办演出是以营利为目的,则要求受演人具有此项营业的合法资格。演出人演出的文艺节目如涉及到他人的著作权的,必须事先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好各自的义务。
演出合同的一个经典案例:
因演出合同纠纷中央戏剧学院教师李保田状告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9月21日宣判,被告时代春天公司向原告李保田支付酬金9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
2004年11月,时代春天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李保田签订合同约定,聘请李保田在30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中担任艺术总监,并出演“钱奎”角色。时代春天公司向李保田支付酬金每集10万元,30集共计300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剧最终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剧发行、播放、出版的任何一个版本总集数如果超过30集,应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超出部分甲方应按约定的每集10万元向乙方支付酬金;未经乙方书面认可超出的集数,甲方应按每集30万元向乙方支付酬金;乙方作为本剧艺术总监有最终审核权,用于提供给有关部门审批的本剧成品应得到乙方的书面认可;如果不经过乙方书面认可甲方擅自报审或发行、播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保田依约参加了该剧的前期拍摄工作,时代春天公司依约支付了酬金300万元。2005年10月底,时代春天公司制作完成了33集电视连续剧《钦差大臣》,并于同年11月开始陆续向云南电视台报批该剧。报批前,双方并未就该剧集数的增加达成书面一致,李保田也未对报批的电视剧作出书面认可。
同年11,时代春天公司收到了李保田的一封信函。李保田在信函中提出:“目前,《钦差大臣》已进入后期制作,种种迹象表明,后期制作正在强行将该剧由30集拉长为33集。”“在此,我再次郑重向贵公司及吴晓先生提出异议,目前后期制作中的‘注水’行为将严重影响《钦差大臣》的艺术水准,应当立即改正。”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最终集数的认可权。现《钦差大臣》一剧由时代春天公司剪辑成33集,超出了双方合同约定的30集,而超过的部分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故时代春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每集30万元的标准向李保田支付超过部分的酬金90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李保田享有《钦差大臣》一剧的最终审核权。现时代春天公司在送审该剧前,并未得到李保田的书面认可,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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