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udio products
录音制品
1.
Subjective evolution of the record quality of folk music audio products was carried out in laboratory.
在实验室中对民乐录音制品的录音质量进行了主观评价实验调查,对40首随机挑选的民乐曲目进行了混响感、亲切感、清晰度、平衡感以及总体录音质量等5个参数的主观偏爱度评分。
3) kinescopes
录像制品
1.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MTV,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MTV, motion pictures and kinescopes and discussion about the ambit between 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 this paper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main reasons for MTV lawsuits are lack of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and c.
通过对MTV的特点及其与电影作品、录像制品的区别的分析和版权与邻接权的界限问题的讨论,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相应收费机制的缺失是造成MTV诉讼的主要原因。
4) Recording and Videotaping
录音录像
1.
Study on System of Recording and Videotaping in Interrogation;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
2.
However,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recording and videotaping system needs the following prerequisite:the recording and videotaping must covers the whole course of the interrogation,and rule of evidence and procedure must be perfected.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对遏制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其功能的发挥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对讯问活动的录制必须是全程的;必须建立完善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5) Synchronized Audio-Video Recording System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1.
Study on the Synchronized Audio-Video Recording System in the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
6) audio-visual project
录音及录像计划
补充资料: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WPPT)的简称,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实际是“邻接权”条约。截止2004年12月31日,《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缔约方总数为48个国家。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共分五章,由33条组成。其中有总则、有分别适用的条款、有共同条款。第1-23条(除第21条外)系实体条款,24-33条及第21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10条。该条约涉及两种受益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是表演者(演员、歌唱家、音乐家等);二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将声音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该条约之所以同时涉及该两种受益人,是因为它给予表演者的大部分权利都是与其已经录制的、纯声音的表演相关的权利。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与《WIPO版权条约》相一致的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5条规定了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的相似的“表演者的精神权利”。《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还规定了与《WIPO版权条约》相一致的“发行权”、“出租权”和“限制与例外”,对录音制品的出租权可以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实行“非自愿许可”。《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录音制品用于广播或向公众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但缔约各方可以对该项权利进行保留(即不适用该项权利)。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共分五章,由33条组成。其中有总则、有分别适用的条款、有共同条款。第1-23条(除第21条外)系实体条款,24-33条及第21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10条。该条约涉及两种受益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是表演者(演员、歌唱家、音乐家等);二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将声音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该条约之所以同时涉及该两种受益人,是因为它给予表演者的大部分权利都是与其已经录制的、纯声音的表演相关的权利。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与《WIPO版权条约》相一致的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5条规定了与《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的相似的“表演者的精神权利”。《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还规定了与《WIPO版权条约》相一致的“发行权”、“出租权”和“限制与例外”,对录音制品的出租权可以规定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实行“非自愿许可”。《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规定了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录音制品用于广播或向公众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但缔约各方可以对该项权利进行保留(即不适用该项权利)。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