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voice recording
语音录制
2) pronunciation recording and sending out
语音录放
1.
Using the SPCE061A chip s pronunciation characteristic,depends upon its internal integration ADC,DAC,32KB FLASH as well as the CPU high speed handling ability,has designed a kind of single chip pronunciation recording and sending out plan for the user,replaces traditional the MCU+ speech chip plan.
利用SPCE061A芯片的语音特性,依靠其内部集成的ADC,DAC,32KB的FLASH以及CPU的高速处理能力,为用户设计了一种单芯片的语音录放方案,代替传统的MCU+语音芯片方案。
3) Speech input
语音录入
1.
he paper introduces an implementation method of Speech input based on VB and SAPI.
介绍了基于VB和SAPI实现语音录入的方
2.
The paper introduces an Implementation method of Speech input based on DELDHI and SAPI.
介绍了基于DELPHI和SAPI实现语音录入的方法。
4) voice recording
语音记录
1.
Design of large capacity voice recording embedded system based on FPGA;
基于FPGA的大容量语音记录嵌入式系统设计
2.
The intelligent voice recording instrument based on ARM9 microprocessor and embedded Linux operation system was introduced.
介绍了一种基于ARM9和嵌入式Linux的智能语音记录仪的设计。
5) audio products
录音制品
1.
Subjective evolution of the record quality of folk music audio products was carried out in laboratory.
在实验室中对民乐录音制品的录音质量进行了主观评价实验调查,对40首随机挑选的民乐曲目进行了混响感、亲切感、清晰度、平衡感以及总体录音质量等5个参数的主观偏爱度评分。
6) sound record
音乐录制
1.
Music record of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wo categories, one is music score, the other is sound record.
本文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明清音乐资料为研究依据,将明清音乐记录分为乐谱记录与音乐录制两大类别,对明清音乐记录的这两大类别的特征进行论述,对明清音乐记录的传播特征进行探讨,从社会环境、技术条件、音乐发展、文化内涵、国际交流等角度对形成特征的原因加以分析,试图对明清乐谱的规模、种类、记法、记录思维;音乐录制在清末中国的使用与产生的作用:明清音乐记录的历史地位;明清时期中外音乐记录的交流与影响;明清音乐记录与明清社会文化、音乐艺术、科技发展以及国际格局的关系等问题,形成系统认识。
补充资料: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
《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Geneva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ofProducersofPhonogramsagainstUnauthorizedDuplicationofTheirPhonograms)简称《保护录制者公约》或“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1974年7月18日生效。
《保护录制者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录制者公约》是对《罗马公约》的补充。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是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承认了国际法院规则的国家,均可加入。给予保护的期限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一具体保护期,此保护期不应短于自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任何成员国加入公约之前在该国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制品,不在公约管辖之内。
《保护录制者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录制者公约》是对《罗马公约》的补充。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是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承认了国际法院规则的国家,均可加入。给予保护的期限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一具体保护期,此保护期不应短于自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任何成员国加入公约之前在该国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制品,不在公约管辖之内。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