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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rreducible proceeding
既约前趋
2)  irreducible morphism
既约映射
3)  reduced road network
既约路网
4)  reduced gradient
既约梯度
5)  irreducible sub
既约子
1.
Methods by introducing sub structure,sub,generating sub and irreducible sub.
引入子结构、子、生成子和既约子的概念,并借助于拓扑中的方法研究它们的性质。
6)  reduced bases
既约化基
补充资料:慎到(约公元前395~约前315)
      先秦法家代表人物之一。赵国人,早年曾"学黄老道德之术",是从道家分化出来的法家。他长期在齐国稷下讲学,对法家思想在齐国的传播起过重大作用。《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说他著有《十二论》,《汉书·艺文志》法家类著录《慎子》42篇,早佚,现仅残存"威德"、"因循"、"民杂"、"德立"、"君人"、"知忠"、"君臣"七篇以及一些佚文。慎到在前期法家中以重"势"著称。但他重"势",是从"尚法"出发的。他是先秦法家中的重要理论家,在法理学上很有造诣。
  
  尊君与尚法  慎到非常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治国无其法则乱",坚决主张"法治";而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尊君和尚法。所以他说:"民一于君、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要求"民一于君"的主要理由是"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为了尊君,他不仅反对与国君分庭抗礼的贵族,也反对儒、墨的尊贤、尚贤,认为"多贤不可以多君,无贤不可以无君";主张"君立则贤者不尊","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民一于君"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只有国君才有权立法和变法,各级官吏只能"以死守法",严格遵守和执行君主的法令。一般老百姓则必须"以力役法",受法令的役使。但他的"民一于君"又是有条件的,即国君有权立法、变法,但不能随意立法、变法,而应"以道变法",具体说,就是"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他这种"人莫不自为"的人性论,实质上正是当时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新兴地主阶级私有观念的反映。他认为国君如能"因人之情"来立法,立法以后凡事一断于法,就能治理好国家。基于这一看法,他提出了以下一系列"尚法"的观点和主张:
  
  ① "法"是至高无上的,因为它是客观的、公平的,所以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衡量是非功过的唯一标准。他说,"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正)之制也。故智者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他和其他法家一样,习惯于把"法"比拟为权衡、尺寸,如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慎到特别强调"定赏分财必由法",把法和财产关系联系起来。这正是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论功行赏并保护其财产私有权的表现。
  
  ② 法的最大作用,就在于"立公弃私"。在中国法理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慎到是比较系统地以普遍性的形式提出新兴地主阶级"公""私"观的第一人。他把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以及维护这种整体利益的"法"说成是"公",而把包括君主和各级官吏在内的个别或少数成员的利益以及只顾这种利益的行为说成是"私"。"公"和"私"是对立的,因而"法"和"私"也是对立的。慎到这种"公"、"私"观,不但是当时法家反对"礼治"的重要思想武器,而且也朝着解决法律的本质问题前进了一步。
  
  ③ 为了立法"为公",必须严格遵守法制。在这个问题上,慎到认为关键在于各级官吏特别是国君本人,所以他强烈要求"为人君者不多听","无法之言,不听于耳;无法之劳,不图于功;无劳之亲,不任于官。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他还坚持"法治",反对"人治",甚至认为"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他还说,"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但儒家的"人治"是指"贤人政治",并不等于或不完全等于"身治"或"心治"。因此《荀子·解蔽篇》批评他说:"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
  
  重"势"与"无为而治"  慎到的重"势"和尚"法"具有内在联系:重"势"为了尚"法",尚"法"又必须重"势"。
  
  慎到认为,君主要想臣民服从法令、实行"法治",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掌握能使臣民服从的权势。他将君主与权势形象地比拟为飞龙和云雾。飞龙有了云雾才能高飞,一旦云消雾散,飞龙也就成了地上的蚯蚓。君主有了权势,即使象桀那样昏庸,也能"令则行,禁则止";如无权势,即使象尧那样贤智,老百姓也不会听从。所以他说:"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推行法令只能靠"势"而不能靠"德",所以他反对儒家主张的"德治",这是他的"人莫不自为也"的人性论的必然逻辑。慎到觉察到,法律的推行必须以国家政权为后盾。但是他不是通过阶级分析而是用人性论来解释这一关系的,因此不能真正认识这一关系的本质。
  
  
  
  
   
  
  慎到虽然重"势",要求国君"权重位尊",但坚持君主必须"尚法"。他把法家所主张的"法"和道家所主张的"道"或"理"等同起来。道家认为人君在"道"面前只能"惟道是从"、"无为而治"。慎到则认为人君在法面前也应"事断于法"、"无为而治"。这既是他的法律观所导致的结论,也是他的国家观所导致的结论。二者都源于他的公私观。在他看来,天子、国君以及各级官吏不但必须"任法"、"守法"、"唯法所在",而且都是为了服务于天下、国家而设立的。因此他说:"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立官长以为官,非立官以为长也"。他已从公私观上将天下、国家和天子、国君区分开来。所以他主张臣下"以死守法"、"守职",而反对忠君。君主本人也只能为国、为"公",而不能"行私"。为了防止国君行私,慎到反对国君"自任",而要求国君"任法"。
  
  慎到的无为而治,包含"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即国君不要去做具体工作,具体工作应在"事断于法"的前提下,尽量让臣下去作,以调动臣下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才能,使得"下之所能不同",而都能为"上之用",从而达到"事无不治"的目的。他还认为,"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如果国君只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决不能把各方面的事办好。因为"君之智未必最贤于众",即使"君之智最贤",也必然精疲力竭,不胜其劳。而且国君如果事必躬亲,一个人去"为善",臣下就不敢争先"为善",甚至会"私其所知",不肯出力,国事如有差错,"臣反责君"。慎到认为这是"乱逆之道",是"君臣易位",国家也就不可能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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