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citizen superintends authority
公民监督权力
3) citizen supervision
公民监督
1.
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the social functions and values of the practice of citizen supervision.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纵深推进,公民监督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日益凸显;公民监督非惟是公民权利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因,尤其在扩大民主政治、巩固政治稳定和提升人的主体性等维度上扮演了重要作用,显著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程度的跃升。
2.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Constitutionalism and Constitutionality system, this essay discusses the unparalleled role of Citizen Supervision to restrict public power and enhance constitutionalism.
宪政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课题,本文从分析宪政原则和宪政制度出发,探讨公民监督对限制政府权力,推进宪政建设的重要性。
4) supervision power
公权监督
5) civil right of supervision
民事监督权
1.
This paper holds that procuratorate s civil right of supervision be weakened.
本文主张弱化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权,阐明了弱化监督权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弱化监督权的几点设想。
6) company's supervisory authority
公司监督权
补充资料:《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简称《人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全文除前言外共17条,扼要列举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和宪法原则,1789年 8月20~26日由国民议会通过,后经局部修改作为序言冠于1791年颁布的宪法之首,实际上是制订宪法的基本原则。《宣言》受到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平等派的《人民公约》和18世纪美国的独立宣言的启示,其哲学基础是J.洛克和 J.-J.卢梭等启蒙学者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思想。改变法国封建制度和社会不平等状况是资产阶级制订《人权宣言》的主要目的。(见彩图)
《宣言》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与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前言);"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一切主权的本原主要寄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利"(第3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条);"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规定的社会,等于没有宪法"(第16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17条)。
《人权宣言》的颁布对法国大革命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的传播在欧洲引起了强烈震动。随着革命的深入,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的宪法部分修改了《人权宣言》,规定"社会的目的是求得共同幸福" (第1条);人民享有劳动权、救济权、教育权(第2、11、22条);承认人民有起义权(第23条)。但是这部宪法并未实施。
共和三年(1795)宪法虽仍冠以《人权宣言》,但对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宣言》第1条被删去,既不提"共同幸福",也不提思想、言论自由,并在权利之外增加"义务"条款。《宣言》改称为《人权、公民权与义务宣言》。共和八年(1799)宪法则根本取消了《人权宣言》。直到1946年通过的第四共和国宪法才以"前言"形式再次明确规定人民的各种权利,并补充关于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等条款。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重申遵守《宣言》,并确认1946年宪法对人权内容的补充。
《宣言》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与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前言);"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一切主权的本原主要寄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利"(第3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条);"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规定的社会,等于没有宪法"(第16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17条)。
《人权宣言》的颁布对法国大革命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的传播在欧洲引起了强烈震动。随着革命的深入,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的宪法部分修改了《人权宣言》,规定"社会的目的是求得共同幸福" (第1条);人民享有劳动权、救济权、教育权(第2、11、22条);承认人民有起义权(第23条)。但是这部宪法并未实施。
共和三年(1795)宪法虽仍冠以《人权宣言》,但对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宣言》第1条被删去,既不提"共同幸福",也不提思想、言论自由,并在权利之外增加"义务"条款。《宣言》改称为《人权、公民权与义务宣言》。共和八年(1799)宪法则根本取消了《人权宣言》。直到1946年通过的第四共和国宪法才以"前言"形式再次明确规定人民的各种权利,并补充关于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等条款。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重申遵守《宣言》,并确认1946年宪法对人权内容的补充。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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