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nvironmental-friendly biological method
无公害绿色生物方法
1.
Studies of an environmental-friendly biological method eliminating abalone postlarval bacterial pathogens;
一种消除九孔鲍苗细菌性病原的无公害绿色生物方法的研究
3) green fruit
无公害绿色果品
1.
Cultivating techniques of green fruits on mountain land in Chengde region;
承德山地无公害绿色果品生产技术
5) green method
绿色方法
1.
A green method for ceric hydroxide synthesis with cerium carbonate and hydrogen peroxide as main raw materials is reported, and two products, ceric hydroxide and sodium acetate, are obtained.
研究了氢氧化铈合成的绿色方法。
6) pollution-free production
无公害生产
1.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farmland heavy metal contamination,the importance of remediation and regulation and its influence on pollution-free production were introduced.
综述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修复和调控的重要性及对无公害生产的影响,提出用农艺调控和植物修复技术来治理和修复重金属污染的土壤,其中农艺调控措施主要包括施加化学改良剂、增施有机肥、离子间的拮抗作用、改变耕作制度、改变蔬菜布局和品种以及合理施用化肥,降低重金属从土壤向蔬菜中的迁移等,利用超累积植物吸收并去除土壤中重金属的植物提取技术是最有前景的植物修复技术。
2.
As maize is grain,economic plant,fodder,as well as dish crop,the pollution-free production system of it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玉米作为粮、经、饲、菜多用途作物,无公害生产尤为重要。
补充资料:公害
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对公众的安全、健康、生命、财产和生活舒适性等造成的危害。
在英美法律体系的法理学中有一种“妨扰”理论。凡对他人可行使或可享受的权益造成妨碍的行为称为"妨扰","妨扰"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妨扰"所影响的人数和所侵害的权益的不同,分为"私人性的妨扰"和"公众性的妨扰"。凡只影响个别人(三人以下)并只侵害专属他们所有的权益的妨扰为"私人性的妨扰",简称"私害"。凡影响三人以上并侵害他们作为公众成员而应享有的权益的妨扰为"公众性妨扰",简称"公害"。对某个人的土地、居住地等造成的妨扰为私害,而影响三人以上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振动、恶臭等以及妨碍公路上行人的行为等"法定妨扰"则为公害。
私害一般视为民事过错。公害则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罪过。对于私害,只有受害人才能提起诉讼;而对公害,公民均可为此提起诉讼(特定的限制情况除外)。
在大陆法律体系中,公害一词的含义同英美法略有区别。"公害"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日本1896年的《河川法》中,原是与"公益"相对的用语,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行等危害。后来,在日本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将"公害"定义为:由于事业活动和人类其他活动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包括水的状态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质情况的恶化)、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采掘矿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恶臭,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损害。后来,日本的其他法律又规定,妨碍日照、通风等也是公害。
在中国,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使用了"公害"这个词。这部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也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凡污染和破坏环境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及公私财产等造成的危害均为公害。
在英美法律体系的法理学中有一种“妨扰”理论。凡对他人可行使或可享受的权益造成妨碍的行为称为"妨扰","妨扰"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根据"妨扰"所影响的人数和所侵害的权益的不同,分为"私人性的妨扰"和"公众性的妨扰"。凡只影响个别人(三人以下)并只侵害专属他们所有的权益的妨扰为"私人性的妨扰",简称"私害"。凡影响三人以上并侵害他们作为公众成员而应享有的权益的妨扰为"公众性妨扰",简称"公害"。对某个人的土地、居住地等造成的妨扰为私害,而影响三人以上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污染、振动、恶臭等以及妨碍公路上行人的行为等"法定妨扰"则为公害。
私害一般视为民事过错。公害则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罪过。对于私害,只有受害人才能提起诉讼;而对公害,公民均可为此提起诉讼(特定的限制情况除外)。
在大陆法律体系中,公害一词的含义同英美法略有区别。"公害"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日本1896年的《河川法》中,原是与"公益"相对的用语,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行等危害。后来,在日本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中,将"公害"定义为:由于事业活动和人类其他活动产生的相当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包括水的状态以及江河湖海及其他水域的底质情况的恶化)、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采掘矿物所造成的下陷除外)以及恶臭,对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损害。后来,日本的其他法律又规定,妨碍日照、通风等也是公害。
在中国,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使用了"公害"这个词。这部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也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所以,在中国,凡污染和破坏环境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及公私财产等造成的危害均为公害。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