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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n the of the precontract
论预约的效力
2)  On Legal Effect of the Precontract
论预约的法律效力
3)  On the Foundations of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论契约效力的根源
4)  On the Legal Effect of Offer
论要约的法律效力
5)  the effective power of the marriage promise
婚约的效力
6)  On Power Restraint
论对权力的制约
补充资料:婚约
婚约
engagement

   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
   在中国古代,婚姻大多为父母、尊长包办。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悔约者须按律科刑。例如,明律、清律都规定:女家悔约者,主婚人笞五十,女归本夫,再许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约再聘者同罪,仍须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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