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Study on the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Reward
行政奖励程序研究
2)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reward
行政奖励程序
1.
In our country,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reward is regarded as the indispensable element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在我国,行政奖励程序作为行政程序不可或缺的内容,虽然在法治化进程中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尚未建立起规范而统一的行政奖励程序制度。
3) Study on Tax Administrative Award
税务行政奖励研究
4) On Administrative Encourag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科技行政奖励研究
5) Research on Action of Administrative Encouragement
行政奖励之诉研究
6) A Study on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Encouragement
行政奖励制度研究
补充资料:关于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对违法建设活动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必要的执法工作程序以及严格的工作制度,以适应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保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罚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并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为了满足行政执法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于各类违法建设活动执行行政处罚,一般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及时制止和登记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特点,要求对于各类违法建设活动一经发现就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
违法建设活动的具体措施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范化的责令停止施工的通知。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登记,将违法建设活动所在的具体位置、发现时间、责令停止施工通知的送达时间等记录在案。
2.作出处罚决定
在确定有关违法建设活动对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影响程度,并据此作出进一步处罚决定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及时发出书面的违法处罚通知,通知有关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限期拆除、没收、罚款、规定的改正措施(如改建、改造的具体要求,补办或重办规划许可证件等)。处罚决定应注明罚款数额、期限和送达日期。由于处罚决定是可能引起的行政诉讼的主要依据之一,所以还必须注明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
3.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期限内行使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服从上级主管机关的复议裁决;对于提起诉讼的,则有义务应诉,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决。如果有关当事人在限期内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及时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确保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执行的法定方式。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人民法院通力合作,及时、适时地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国家财产受到更大损失。因此,有关当事人如果行使法定的申诉权利,也必须以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停止违法建设活动为前提。绝不允许在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同时继续进行有关建设活动,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及时进行制止,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