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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唐甄
Tang Zhen
唐甄

(1630~1704)
    清初具有启蒙民主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初名大陶,字铸万,号圃亭,四川达州(今四川达县)人。曾作过知县,后改途经商。唐甄以激烈抨击封建专制主义著称。他的法律思想也表现了反对以贵凌贱、主张刑先于贵的精神。晚年,在清朝专制统治的高压下思想趋于保守,通过讲学论道宣传唯心主义的“心归于寂”,陷入了自我麻痹的境地。著有《潜书》。
 唐甄重视法治的作用,认为“国中无法,虽众不一,其主可虏;军中无法,虽勇不齐,其将可擒”;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他认为即使皇帝也不得私自改动法律。唐甄阐明执法与国家治乱的关系时说:“令行则治”,“令不行则不治”,有法而不行,法令虽多,百姓也置若罔闻,官吏也弃之如废纸。他曾列举十种亡国的原因,其中之一便是“有法而无实”与“赏罚不中”。他也强调刑罚的适用要准确适度,“刑罚中,则百姓安”,“求天下之治也易矣”;“刑罚不中,则百姓不安”,国家动乱。刑罚中的关键在于执法者不能凭个人喜怒断狱。在封建专制时代,法自君出,狱由君定,因此,“君惟有道,虽恒才常法,可以为治;君惟不道,虽有大贤良法,亦以成乱”。
 唐甄站在向市民转化的立场上,提出善为政者要“刑先于贵,后于贱;重于贵,轻于贱;密于贵,疏于贱;决于贵,假于贱”,认为“刑自贵始,自宠始,自近始”,即使法律简约也会有权威,刑罚轻薄也可以使人畏服;相反,如以贵凌贱,法律就会成为权贵们手中“交相为利”的工具。为此,他建议仿汉制在京师设立拥有实权的“京兆尹”,处理贵戚与六军的违法案件,限制王侯、公主、后族和阉宦的胡作非为,使“嬖幸不得肆行,豪侠不得惑众,宄不得潜藏,京师肃清,郊圻无虞”。
 唐甄也继承了德主刑辅的传统思想,指出“不言德而言刑”,譬如医生治病,非但无效,反而会致人于死地。因此主张刑罚与教化相结合,而不以刑罚为唯一手段。
 唐甄还提倡省刑轻杖,反对重刑。认为杀人者“以一死抵一死”,已足以偿其罪恶,“又从而杖之”,就是滥刑。他在知县任上,对于死囚,不加一杖,自称“是为至平,不为过宽”。他反对免死的罪犯“必挞而后释之”,尤其谴责地方官以重刑威吓百姓,说:“苟治事而事治,惩民而民服”,何必一定要重刑。在唐甄理想中的善政共有28项,“省刑轻杖,民自畏服”就是其中的一项。
                 张晋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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