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treaties business
合同分保
3) retrocession treaty
转分保合同
4) stop loss treaty
赔款率分保合同
5) surplus reinsurance treaty
溢额分保合同
6) world wide treaty
全球性分保合同
补充资料:什么是比例合同分保
一、比例合同分保的特点 (一)分出人和接受人对于所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均承担义务。即分出人有义务必须分出,接受人有义务必须接受,双方均无权选择。 (二)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 (三)自留数和分保额的规定是以保额为基础。 二、比例合同分保的形式 比例合同分保又可分为两种,即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一)成数合同保。成数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按照合同所订明的比例,一部分自留,一部份分给接受人,并按这同一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 成数合同分保主要在以下方面运用: 1.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因为分出人与接受人的利益均等,是具有合伙经营性质的。 2.特种业务,如牲畜险和建工险等。 3.用作交换,以争取回头业务。 4.可由接受人提供保费准备金以增强财务量。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保费和赔款的计算等手续较溢额合同分保简单,此外分出人和接受人共命运,共享盈利共摊亏损。缺点是,对于保额较小的业务,分出人虽能自留,但按合同规定有义务分出,从而有较多的保费支出。 (二)溢额合同分保。溢额合同分保是分出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以保额为基础,按照合同的规定,道德规定一定的金额作为自留额,将超过部份分给接受人,即为分保额,但以自留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为限。并按照自留额与分保额对保额的比例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因此,由于保额不同,其分配比例也就不同。由于溢额分保的自留额是确定不变的,分出人与接受人所承担责任的比例是随着保额的不同而有变动。因而,分出人与接受人经营的结果是不一致的。 溢额合同分保可用于各种保险业务,特别是火险和船舶险等。因为这种分保可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自留额。此外,与成数合同分保一样,可用作交换业务及由接受人是供保费准备金,可以起到增强财务的作用。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分出人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以自留额为限,可根据业务的质量,确立不同的自留额,有利于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分出公司对自留额以内的业务可全部自留,可以减少保费的支出。缺点是,保费及赔款的计算手续较成数合同分保繁琐。此外,分出人和接受人会有不同的经营结果。 三、分保手续 比例合同分保手续如下: (一)安排。 1.分出人或通过经纪人首先经由函电与分保接受人进行联系,如接受人经考虑同意,电复分出人或经纪人告知接受成份,分出人或经纪人(下称分出人包括经纪人)应电复证实。 2.分出人寄交接受人“分保条”一式二份,经签署后一份自留,一份退还分出公司,作为接受业务的书面凭证。 3.分出人寄交接受人合同文本一式二份,经签署后一份自留,一份退还分出公司。 (二)批改。合同条文如有批改,分出人应通知接受人,并寄送附约一式二份,经签署后一份自留,一份退还分出公司。 (三)业务帐单。分出人应按合同规定寄送业务帐单给分保接受人,经审核后再经由会计进行核算。 (四)赔款 1.一般赔款均以借记业务帐单进行结算。 2.按合同规定,当赔款达到或超过一定的额度,分出人可缮制“现金赔款帐单”要求分保接受人立即以现金赔付。 (五)到期续转与注销 1.比例合同分保一般是长期的,如在规定期限以内,年度终止前三个月,分出人或接受人均无向对方发出注销通知,合同就继续有效。 2.为了利于合同的安排或修改合同的某些条款以及对合同进行审查核算,分出人或分保接受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对方发出临时注销通知。经双方洽商后,如同意续转,可向对方撤回临时注销通知,合同继续有效。 3.如经洽商后不同意续保,分出人或分保接受人应告知,将临时注销通知作为正式注销通知,并得对方证实后,合同就终止。 (四)分保手续费 比例合同分保手续费分两种,即分保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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