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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erman Confederation
日耳曼邦联
2)  Germanic Law
日耳曼法
1.
The Comparison of Prosperity Systems between Roman Law and Germanic Law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占有制度之比较
2.
Germanic law is undoubtedly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historical sources ofwestern law besides Roman law and Canon law.
日耳曼法为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基础,它与罗马法、教会法一起构成近代西方法律的三大渊源。
3)  the Germanic people
日耳曼人
1.
It was aimed at the invectives of the violent ruling and social malpractice through depiction of the democratic and free spirit in the social life of the Germanic people.
《日耳曼尼亚志》一书是塔西佗在罗马帝国强盛时期写作的,旨在通过对日耳曼人社会生活中保有的民主、自由精神的描绘,抨击罗马帝制之下出现的暴政与社会弊端,充分体现了作者的爱国主义情怀和强烈的民族忧患意识。
4)  germanicol [dʒə:'mænikəl]
日耳曼醇
5)  Teutonic [英][tju:'tɔnɪk]  [美][tu'tɑnɪk]
日耳曼的
6)  Germanic race
日耳曼族
补充资料: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
Germanic laws

   古代日耳曼诸部落联盟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并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形成的法律。欧洲中世纪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5~15世纪在西欧起过重大作用,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律也有影响,对英国法的影响尤为显著。
   根据记载,最早的日耳曼法只是部落习惯,和道德规范没有明显区别。各部落习惯基本上大同小异。在日耳曼人入侵罗马以后,实行属人主义,即对本部落成员适用部落习惯,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适用罗马法,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因此日渐融合。在5~9世纪,各日耳曼王国以各自的习惯为基础 ,先后编纂了成文法,即所谓“蛮族法典”。如5世纪末西哥特王国的《欧里克法典》、5世纪末6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和7世纪伦巴第王国的《伦巴第法令集》等。其中以《萨利克法典》最为重要。这些法典除盎格鲁-撒克逊法和北部日耳曼诸部落的法律是用方言写成的以外,其余大都用拉丁文写成,并使用了若干罗马法术语。主要是判例,也有国王颁布的法令。自9世纪开始,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形成和查理曼帝国的分裂,属人主义逐步改变为属地主义,这些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封建地方法,适用于本地区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其民族与国籍。
    按日耳曼部落习惯,社会成员一般分为四个等级:贵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隶。在入侵罗马的过程中,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长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国王,兼任祭司长和人民大会主席。在入侵罗马前人民大会是真正的权力机关,由全体自由人组成,决定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审判和履行宗教仪式;侵入罗马后,其作用不断下降,且日益被下级军事首长和新的贵族所控制。
    在财产法方面,入侵罗马前只是房屋和篱笆围墙以内的宅旁园地属于家庭私有,森林、牧场和水流等则属于公社所有,共同使用。耕地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分配的多寡依其社会地位高低而定。至日耳曼成文法时代,份地已为各户家庭长期占有,不再定期分配,并可以转让。对掠夺来的大量罗马土地,也按社会地位的高低进行分配,国王、贵族和教会成了最初的大地主。动产的私有权比不动产的私有权产生得更早。遗产中战争用具由男性继承,家庭用具主要由女性继承。
    在刑法方面,犯罪分为两种:①侵害全社会利益的犯罪,如叛逆、放火、暗杀等,处死刑或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即可以被任何人杀死。②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如伤害、窃盗、公开杀人等,则由被害者的亲属复仇。后来逐渐以赔偿金代替,金额决定于被害人身分的高低。赔偿金大部分归被害者或其亲属,小部分归国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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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