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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lavery system of Russia
俄国农奴制度
2)  Russian serfdom
俄国农奴制
1.
The shaping of Russian serfdom underwent a protracted his torical process, which resulted from a combination of the feudal lords imposing serfdom as individuals with the making of the statute of serfs by the state.
俄国农奴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是封建主个人施行的“农奴制”与国家制定的“农奴法”相结合的结果。
3)  serfdom economy in Russia
俄国农奴制经济
4)  Villeinage in England
英国的农奴制
5)  feudal serf system
封建农奴制度
1.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historical process in which the democratic reform was carried out in the Uygur society and the remaining feudal serf system of the society was abolished after the peaceful liberation of Xinjiang.
文章对新疆和平解放以后,在维吾尔社会进行民主改革以及经过改革废除维吾尔社会残存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情况做了专门论述。
6)  serfdom [英]['sɜ:fdəm]  [美]['sɝfdəm]
农奴制
1.
One is the serfdom which hindered the migrations of village labors; another is the lagging agriculture productivity that couldn t release a great deal of village labors from the soil.
英国从11世纪“城市兴起”至18世纪工业革命的7个世纪间,劳动力转移进程缓慢,城市化和工业化成果不及工业革命后一个世纪的成就,主要原因在于三个方面:政治上封建农奴制阻碍农村人口流动;经济上农业生产力落后,难以将大量农业人口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观念上封建传统思想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流动。
2.
The feudal serfdom hindered seriously the migration of village labors, whether moving to towns or shifting to non - agriculture industries in the medieval England.
封建农奴制严重阻碍了英格兰中古时期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限制农业人口向农业之外的非农行业转移,而农村劳动力转移则对农奴制造成冲击,逐步侵蚀和瓦解封建制度的根基。
补充资料:俄国农奴制度
俄国农奴制度
Russian Serf System
    15世纪下半叶~19世纪上半叶,俄国在以劳役制为主要剥削形式的地主庄园经济基础上建立的经济、法律制度。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土地、人身、司法上依附于地主,处于社会最低层,实际上是农奴。早在11~12世纪,在基辅罗斯时代,王公、大贵族拥有大量世袭领地,强迫穷人服劳役。14~15世纪,莫斯科公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农民陷于被奴役的地位。
    确立  1497年,《伊凡三世法典》规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节(俄历11月26日)前后各一星期,农民才能由一个主人转到另一个主人。封建农奴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1581年,伊凡四世(雷帝)为保证地主拥有劳动力,实行禁年,剥夺农民在尤里节前后的出走权。1592~1593年,沙皇政府在全国实行土地和户口登记。凡记入地主名下的农民便成为农奴,自由人只要替他人做工达 6个月以上便沦为奴仆。1597年,沙皇下诏规定地主有权追捕逃亡期未满5年的农民,农民更加牢固地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
   
   

博洛特尼科夫农奴起义(1606~1607)

博洛特尼科夫农奴起义(1606~1607)


   
   当时,农民分为地主农民 、宫廷农民和国有农民3种。地主农民受压迫最深,既要为地主服劳役,又要向地主奉献各种农副产品,逐步失去了人身自由。宫廷农民从属于沙皇宫廷,专门供给沙皇必需品。国有农民不直接依附封建主,但要受封建国家的残酷剥削,担负着繁重的贡税和各种无偿的劳役。1607年颁布的法典规定,地主追捕逃亡农民的期限从5年延长到15年,收容逃亡农民者要受罚款处分,窝藏逃亡农民者要被追究。1649年,《法律大全》明确宣布地主有权以1626年编纂的土地财产登记簿或1646~1647年的人口调查表为依据,无限期地追捕逃亡者,所有逃亡农民不论逃亡时间多久,都要连同他们的家庭、财产一起返回并定居在原来的地主领地里。《法律大全》还规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对自己的农民负全责,在领地内有权对农民进行判决、鞭笞、拷问和给他们戴上镣铐、锁链。除对沙皇的叛逆行为外,农民不得告发自己的主人;地主破产时,其债务要由农民偿还;地主有权干涉农民的财产、婚姻等家庭事务。从此农民完全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在人身、财产和司法上绝对受地主支配。《法律大全》的颁布标志着俄国农奴制度最后确立。
    发展  18世纪,农奴制进一步推广到顿河和东乌克兰地区。彼得一世下诏对窝藏逃亡农民者处以死刑,没收其庄园。国家还设有专门从事搜寻逃亡农民的侦察队。1760年,沙皇还授予地主将农奴流放到西伯利亚的权利。叶卡捷琳娜二世统治时期,农奴制发展到顶峰。她赐给贵族的宫廷农民和国有农民达80万。1765年,地主获得将农民罚作苦役、进管制所的权利。1767年,沙皇政府规定地主有权任意买卖、赠送、惩罚农民,把农民和土地分开出卖,甚至把同一家的农民分开出卖。叶卡捷琳娜二世曾授予地主将农民送去充军的权利。1785年,她颁布《御赐诏书》,保证地主享有占有土地、农民以及免除人丁税、实行体罚等特权。
    瓦解  农奴制的存在日益成为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桎梏。由于农民状况的恶化,生产率普遍下降。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期,许多地主为增加商品粮食的生产,开始剥夺农民的份地,只付给农民口粮,逐渐破坏了劳役制的基础。有些地主为增加收入,把劳役租改为代役租,农民为支付代役租而去城里谋生,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对地主的依附关系。某些富裕农民还力图用金钱赎取自由。封建农奴制日趋瓦解。
   为适应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缓和国内阶级矛盾,沙皇政府从19世纪初便着手制定各种限制和废除农奴制的法案。1803年,颁布了《关于自由农》的法令,允许地主根据自愿和赎卖的原则解放农民。1838~1842年,白俄罗斯、立陶宛、西部乌克兰等地废除了国有农民租佃国有土地和服劳役的制度。按照这些办法,农民虽取得一部分权利,但仍未摆脱农奴制的依附关系。由于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克里木战争的失败,以及农奴制危机加深和国内革命运动的发展,沙皇政府被迫于1861年废除农奴制度,但是,农奴制残余继续保存下来,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后才被彻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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