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yɑolü
徭律
2) The walking of dogs and horses
徭徭犬马
3) corvee
[英][kɔ:'vei] [美][kɔr've]
徭役
1.
Textual Qesearch on Peasants Burden of Corvee In Henan Enemy-ouupied Area During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
抗日战争时期河南沦陷区农民徭役负担考
2.
Usually,the administrative institution is set up for the people in mourning on the boundary or the places where the people doing corvee labour in Han Dynasty.
两汉时期,戍边或服徭役的地方都设有服丧人员的管理机构。
3.
The escapees in the Ming Dynasty migrated to many places in order to escape local corvee.
明代逃户是因徭役而逃的编户,由于西北地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环境,使这里徭役的种类、应役频率等都呈现出与其他地区显著不同的特点,明代陕西逃户就是当时特定的徭役制度与环境博弈的产物,也复杂而深刻地改造着逃出地与逃入地的环境。
4) factotum
[英][fæk'təʊtəm] [美][fæk'totəm]
杂徭
1.
This arrangement empower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control tightly the distribution of factotum and the process of report,assessment and registration.
通过不役纳庸形式,杂徭在唐前期也被纳入国家财政的“支度国用”范围。
5) junyao
均徭
6) the corveeization
徭役化
补充资料:徭律
中国古代有关徭戍丁役的法律。徭戍和赋税是封建统治阶级剥削人民的手段,也是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历来为封建统治阶级所重视。《周礼·地官·乡大夫》即有关于徭戍的记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孟子》也曾谈到古有"力役之征"。据史籍和铭文、简书记载,西周即有力役征发制度。战国以后有关徭戍丁役的法律是从西周发展而来的。
秦律中的徭律、戍律、傅律早有关于徭戍丁役的规定。《汉书·食货志》载: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为便于征发徭戍和缴纳赋税,秦律规定了傅籍制度,民到一定年龄要向官府登记,叫做傅籍,然后开始给公家服徭役。从秦简提供的材料看,秦傅籍的年龄是十七岁,六十岁免老。秦律规定,隐匿人户,应傅籍而不傅籍,未到年龄而报免老,以及申报废疾不实,以逃避徭役者,本人、邻伍、伍老和里典有罪。国家征发徭役,不得耽搁,否则官吏和被征发者要受惩罚,但为了保证生产所必须的劳动力,同一户不应同时有两个人服戍役。秦律还规定,服徭役、戍役者,要对修筑的城墙、堑壕和藩篱担保一年,不满一年坏者,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监督修筑的君子要受惩罚,并令原来修筑者重新返修,所用工不得计入服徭役的时间。被任命为长官驾车,四年而不胜任者,免职,并补服四年徭戍。秦服役者劳役繁重,生活艰苦,即使打仗,也要自备衣物。凡逃避徭役者,法律定为"逋逃"罪和"乏徭"罪。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筑长城,戍岭南,大规模兴建宫室,修筑陵墓,农民徭戍负担大大加重,统治者对逃避徭戍的惩罚也愈加严厉。按秦律规定,服徭戍迟到仅处以申斥和赀罚,但到了秦末,戍役"失期"则要处以斩刑。
汉代沿袭秦制,实行"更赋",方法是:卒无常人,按月轮换,叫做"卒更";不愿服役者,出钱二千雇人代替,叫做"践更";天下人每年戍边三日,不愿戍边者,出钱三百入官,官给代戍者,叫做"过更"。但汉初统治阶级为了扩大其统治基础,缓和阶级矛盾,高祖曾规定王侯功臣之家,跟随转战蜀、汉、关中的士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有功的士卒,均免除徭赋终身。景帝二年(公元前155),"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昭帝(公元前87~前74在位)时又延至"年二十三始傅",并规定年五十六免老。农民徭役相对减轻。尽管如此,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时"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以后徭戍进一步加重,竟出现了"常有更赋,罢癃咸出"的状况。
经汉末三国战乱,人户大减,为了休养生息,魏晋均注意减轻徭役,东晋男丁役每岁二十日。南北朝各代,南朝男丁役每年至多四十五日;北齐二十岁充兵,六十免力役,北周男十八至五十九岁,男丁丰年役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一家只派一人服徭役;家里有八十岁的老人,一子不服徭役;有百岁老人,全家不服徭役。隋初,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六十岁免役,每年三十日役。开皇三年(583)又规定二十一岁始役,五十岁免役,每岁二十日役。炀帝(604~617在位)即位之初,虽试图进一步减轻徭役,规定二十二岁始役,但由于他穷奢极欲,在国内大兴土木,对外实行征伐,徭役旋又加重。
唐代赋役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度。武德七年(624)令规定,二十一岁为成丁,六十岁为老。凡授田者,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随乡所出,岁输绢(或绫、)二丈,绵三两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之调;成丁每年服力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谓之庸。年役超过二十五日免调,超过三十日租、调皆免。
宋代前期承晚唐两税法,以是否占有土地为标准,把天下户分为主户和客户,按占有土地多寡把主户分为五等,其中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属于大、中、小地主),四、五等户为下户(属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客户也分为四等。在此基础上实行徭役(又称夫役)和差役两种制度。徭役是按丁口由主户中的下户和客户承担,主要是国家征发用以修治黄河,疏浚运河,建筑城池、宫室、官舍等。差役主要是按户的等级由主户中的一、二、三、四等户承担。差役是宋代的主要力役,名目繁多,有:衙前,替官府看管仓库或押运物品;里正、户长、乡书手,替官府督催赋税;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供奔走驱使;渡子、斗子、仓子、拣掐、拦头、厅子,从事各种杂活。尽管《宋刑统》对于逃亡户口像唐律一样规定了严厉刑罚,但是,在土地兼并和繁重的差役压力下,北宋中期以后,户口仍大量逃亡。神宗(1067~1085在位)时王安石变法,以"募役法"取代差役,即:应当服差役的主户中的一、二、三、四等户,按其等级向国家缴纳"免役钱",原来免役的官户、女户、单丁户按定额半数缴纳"助役钱",然后由官府雇人充役。由于"募役法"取消了一部分人户的免役特权,使原来主要承担差役的自耕农和小地主的负担相对减轻,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一定作用。元代改宋代的募役法为"科差",即应承担徭役者每二户征收"丝料"一斤,对汉民又征收"包银"六两。由于元统治者实行民族高压政策,虽然缴纳了"丝料"和"银",广大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仍然要承担繁重的劳役。
明代前期役分三种:按户摊派的叫"甲役",按丁摊派的叫"徭役",以上两役均有定额,不定额临时摊派的叫"杂役",也叫"杂泛"。三者都有力役与雇役之分。力役即按户以人丁应征,雇役即出银以代役。嘉靖(1522~1566)年间实行的"一条鞭法",通计一州一县的赋税、力役。量地计丁,丁粮全部缴官,一年中所需力役,由官府佥募,付给一定工时费。这种制度事实上取消了无偿力役,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
《大明律·户律》严禁为减免差役而脱漏户口,凡有相冒合户,隐瞒成丁,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等行为,除家长依律受惩以外,里长及本县主管官吏也以脱口多少追究罪责。其中知情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户律还严禁私建庵院及私度僧道,不许隐蔽差役和外避差役。《户律》对官吏赋役不均、差遣不平以及役人稽留不赴、役满所司不放也分别予以惩罚。清初,对赋役进行整顿改革,于顺治十四年(1657)颁布《赋役全书》,另立鱼鳞册和黄册,基本上是沿袭明"一条鞭法"。《大清律·户律》有关惩罚逃避徭役的规定,与《大明律·户律》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秦律中的徭律、戍律、傅律早有关于徭戍丁役的规定。《汉书·食货志》载: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为便于征发徭戍和缴纳赋税,秦律规定了傅籍制度,民到一定年龄要向官府登记,叫做傅籍,然后开始给公家服徭役。从秦简提供的材料看,秦傅籍的年龄是十七岁,六十岁免老。秦律规定,隐匿人户,应傅籍而不傅籍,未到年龄而报免老,以及申报废疾不实,以逃避徭役者,本人、邻伍、伍老和里典有罪。国家征发徭役,不得耽搁,否则官吏和被征发者要受惩罚,但为了保证生产所必须的劳动力,同一户不应同时有两个人服戍役。秦律还规定,服徭役、戍役者,要对修筑的城墙、堑壕和藩篱担保一年,不满一年坏者,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监督修筑的君子要受惩罚,并令原来修筑者重新返修,所用工不得计入服徭役的时间。被任命为长官驾车,四年而不胜任者,免职,并补服四年徭戍。秦服役者劳役繁重,生活艰苦,即使打仗,也要自备衣物。凡逃避徭役者,法律定为"逋逃"罪和"乏徭"罪。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筑长城,戍岭南,大规模兴建宫室,修筑陵墓,农民徭戍负担大大加重,统治者对逃避徭戍的惩罚也愈加严厉。按秦律规定,服徭戍迟到仅处以申斥和赀罚,但到了秦末,戍役"失期"则要处以斩刑。
汉代沿袭秦制,实行"更赋",方法是:卒无常人,按月轮换,叫做"卒更";不愿服役者,出钱二千雇人代替,叫做"践更";天下人每年戍边三日,不愿戍边者,出钱三百入官,官给代戍者,叫做"过更"。但汉初统治阶级为了扩大其统治基础,缓和阶级矛盾,高祖曾规定王侯功臣之家,跟随转战蜀、汉、关中的士卒,从军至平城及守城邑有功的士卒,均免除徭赋终身。景帝二年(公元前155),"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昭帝(公元前87~前74在位)时又延至"年二十三始傅",并规定年五十六免老。农民徭役相对减轻。尽管如此,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在位)时"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以后徭戍进一步加重,竟出现了"常有更赋,罢癃咸出"的状况。
经汉末三国战乱,人户大减,为了休养生息,魏晋均注意减轻徭役,东晋男丁役每岁二十日。南北朝各代,南朝男丁役每年至多四十五日;北齐二十岁充兵,六十免力役,北周男十八至五十九岁,男丁丰年役三旬,中年二旬,下年一旬。一家只派一人服徭役;家里有八十岁的老人,一子不服徭役;有百岁老人,全家不服徭役。隋初,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六十岁免役,每年三十日役。开皇三年(583)又规定二十一岁始役,五十岁免役,每岁二十日役。炀帝(604~617在位)即位之初,虽试图进一步减轻徭役,规定二十二岁始役,但由于他穷奢极欲,在国内大兴土木,对外实行征伐,徭役旋又加重。
唐代赋役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度。武德七年(624)令规定,二十一岁为成丁,六十岁为老。凡授田者,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随乡所出,岁输绢(或绫、)二丈,绵三两或者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谓之调;成丁每年服力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谓之庸。年役超过二十五日免调,超过三十日租、调皆免。
宋代前期承晚唐两税法,以是否占有土地为标准,把天下户分为主户和客户,按占有土地多寡把主户分为五等,其中一、二、三等户为上户(属于大、中、小地主),四、五等户为下户(属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客户也分为四等。在此基础上实行徭役(又称夫役)和差役两种制度。徭役是按丁口由主户中的下户和客户承担,主要是国家征发用以修治黄河,疏浚运河,建筑城池、宫室、官舍等。差役主要是按户的等级由主户中的一、二、三、四等户承担。差役是宋代的主要力役,名目繁多,有:衙前,替官府看管仓库或押运物品;里正、户长、乡书手,替官府督催赋税;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供奔走驱使;渡子、斗子、仓子、拣掐、拦头、厅子,从事各种杂活。尽管《宋刑统》对于逃亡户口像唐律一样规定了严厉刑罚,但是,在土地兼并和繁重的差役压力下,北宋中期以后,户口仍大量逃亡。神宗(1067~1085在位)时王安石变法,以"募役法"取代差役,即:应当服差役的主户中的一、二、三、四等户,按其等级向国家缴纳"免役钱",原来免役的官户、女户、单丁户按定额半数缴纳"助役钱",然后由官府雇人充役。由于"募役法"取消了一部分人户的免役特权,使原来主要承担差役的自耕农和小地主的负担相对减轻,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一定作用。元代改宋代的募役法为"科差",即应承担徭役者每二户征收"丝料"一斤,对汉民又征收"包银"六两。由于元统治者实行民族高压政策,虽然缴纳了"丝料"和"银",广大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民仍然要承担繁重的劳役。
明代前期役分三种:按户摊派的叫"甲役",按丁摊派的叫"徭役",以上两役均有定额,不定额临时摊派的叫"杂役",也叫"杂泛"。三者都有力役与雇役之分。力役即按户以人丁应征,雇役即出银以代役。嘉靖(1522~1566)年间实行的"一条鞭法",通计一州一县的赋税、力役。量地计丁,丁粮全部缴官,一年中所需力役,由官府佥募,付给一定工时费。这种制度事实上取消了无偿力役,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
《大明律·户律》严禁为减免差役而脱漏户口,凡有相冒合户,隐瞒成丁,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等行为,除家长依律受惩以外,里长及本县主管官吏也以脱口多少追究罪责。其中知情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户律还严禁私建庵院及私度僧道,不许隐蔽差役和外避差役。《户律》对官吏赋役不均、差遣不平以及役人稽留不赴、役满所司不放也分别予以惩罚。清初,对赋役进行整顿改革,于顺治十四年(1657)颁布《赋役全书》,另立鱼鳞册和黄册,基本上是沿袭明"一条鞭法"。《大清律·户律》有关惩罚逃避徭役的规定,与《大明律·户律》的有关规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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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