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 list Republics
苏联法律概况
2) Background of the Soviet Union
苏联概况
3)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概况
补充资料:苏联法律概况
十月革命前,沙皇俄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十月革命胜利后,在列宁的领导下,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20世纪50年代起,苏联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工作,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
历史回顾 中古初期的罗斯国家在确立了封建关系以后,用法律的形式来巩固封建关系。11世纪初的《雅罗斯拉夫真理》(又译《雅罗斯拉夫法典》,(见彩图)规定,对破坏田界、偷盗牲畜、纵火焚毁庄园者要处以重罚。后来的《罗斯真理》(又译《罗斯法典》)规定,封建主对领地上的农民有司法裁判权。15世纪末,出现了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伊凡四世(1533~1584在位)时期,颁布了新法典,把全国各地不同的法律统一起来。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大贵族的权力,决定由中小地主和富裕阶层中选出的法官执行司法事务。
17世纪初开始建立的罗曼诺夫王朝,竭力保护小贵族的利益,于1649年颁布《会典》,明确规定世袭领地包括世代相传的、因功获得的和以纳金方式获得的三种,封地可以继承,可以转换为世袭领地。封地和世袭领地的差别从此日渐消失,小贵族的世袭领地日益占统治地位。《会典》还规定,地主有无限期追捕逃亡农民的权利,追回的农民连同家属和全部财产都归还原主。至此,农民对地主已处于完全隶属的地位。俄罗斯的封建农奴制是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沙皇是全俄第一个大地主,拥有极大的权力。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一切大小贵族对他都自称奴仆。《会典》规定,凡反对沙皇者处死刑,冒犯沙皇者处严刑,沙皇的行政、司法、军事机构也逐渐形成,俄罗斯已完全成为君主专制国家。
18世纪初,彼得一世(1682~1725在位)进行政治改革,设立参政院,负责拟订法令,监督行政、司法、外交等事务。后来,叶卡捷琳娜二世(1762~1796在位)从加强农奴制君主专制国家出发,于1785年颁发敕书,使贵族除享有沙皇赐予的特权外,还参与地方行政管理,加强了对地方政权的控制。19世纪30年代,面临日益深刻的农奴制危机,沙皇尼古拉一世(1825~1855在位)竭力防范和镇压革命,进行了法典编纂,加强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先后制定了《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1830)和《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1832)。但是,革命形势日趋紧迫,农民起义不断发生,沙皇亚历山大二世(1855~1881在位)不得不在1861年签署改革法令,宣布废除农奴制。1864年,又规定法庭审讯公开进行,建立陪审制度,代替以前的等级裁判。此后,在俄国的社会经济中,资本主义获得迅速发展,但封建残余仍然大量存在。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沙皇专制政府实质上是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联盟。1905年,俄国各地不断发生工人和农民起义。沙皇政府为了巩固其统治,并拉拢资产阶级自由派,于1905年8月公布了关于召开国家杜马(Дума)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杜马只是一个咨询性的机关,并无立法权,而且杜马代表的选举权只限于有产者才能享受。后来迫于形势,沙皇不得不答应扩大选举权,并允许成立具有立法权的杜马。沙皇虽然用武力镇压革命,但俄国的革命群众运动不仅打击了沙皇专制制度,也震撼了整个帝国主义体系。1917年,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法律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十分重视制定法律的工作。在列宁的参加和指导下,苏维埃政权颁布了《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和《第2号法令》等重要立法文件。1918年,颁布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包括6篇、17章、90条(见彩图)。宪法的第 1篇是《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俄罗斯联邦建立在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的基础上,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还规定要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消除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宪法的其余各篇对总纲、苏维埃政权的结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预算法、国徽及国旗等作了规定。1922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的《刑法典》、《民法典》、《劳动法典》、《土地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条例》、《检察机关条例》、《律师条例》;1923年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典》。后来,又颁布了《劳动改造法典》、《婚姻、家庭的监护法典》、《苏联海商法典》、《海关法典》、《内河航行章程》等。1924年颁布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据这部宪法,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法院组织立法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重要的立法文件。1936年,在斯大林的参加和指导下,颁布了第2部苏联宪法(见苏联1936年宪法)。
50年代以后大规模的立法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苏联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并开始准备制定新宪法,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9届最高苏维埃非常第7次会议通过了苏联第 3部苏联宪法(见苏联1977年宪法)。宪法规定,苏联法律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或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议举行的全民投票(全民公决)通过。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立法提案的权利,属于联盟院、民族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部长会议、各加盟共和国(通过它们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和两院常设委员会、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苏联最高法院和苏联总检察长。社会组织(通过它们的全联盟机关)也有立法提案权。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的法律草案,由两院在其分别会议或联席会议上讨论。如有必要,法律草案可交一个或几个委员会作初步审议或补充审议。苏联法律在苏联最高苏维埃每一个院的多数代表投票赞成之后,即被认为通过。法律草案经苏联最高苏维埃或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某个加盟共和国的建议而作出的决议,可提交全民讨论。苏联法律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和秘书签字后,用各加盟共和国的文字公布。
在立法方面,全联盟的职权是保证苏联全境内立法调整活动的一致,制定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纲要。苏联法律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有同等的效力。加盟共和国的法律同全联盟的法律发生抵触时,以苏联法律为准。
50年代末以来苏联最高苏维埃已公布15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纲要,即《法院组织立法纲要》(1958年12月25日通过)、《刑事立法纲要》(1958年12月25日通过)、《刑事诉讼纲要》(1958年12月25日通过)、《民事立法纲要》(1961年12月8日通过,1962年5月1日施行)、《民事诉讼纲要》(1961年12月8日通过,1962年5月1日施行)、《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1968年 6月27日通过,1968年10月1日施行)、《土地立法纲要》(1968年12月13日通过,1969年7月1日施行)、《劳动改造立法纲要》(1969年7月11日通过,1969年11月1日施行)、《卫生保健立法纲要》(1969年12月19日通过,1970年7月1日施行)、《劳动立法纲要》(1970年 7月15日通过,1971年1月1日施行)、《水立法纲要》(1970年12月10日通过,1971年9月1日施行)、《国民教育立法纲要》(1973年7月19日通过,1974年1月1日施行)、《地下资源立法纲要》(1975年7月9日通过,1976年1月1日施行)、《森林立法纲要》(1977年6月17日通过,1978年1月1日施行)和《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1980年10月23日通过,1981年3月1日施行)。在这些立法纲要的基础上,各加盟共和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典。
苏联有三部全联盟的法典,即:①《苏联航空法典》(1961年12月26日通过,1962年1月1日施行);②《苏联海关法典》(1964年5月5日通过,1964年7月1日施行);③《苏联海商法典》(1968年9月17日通过,1968年10月1日施行)。此外,苏联还制定了大量单行法律,如《国家公证法》、《国家仲裁法》、《律师法》、《人民监察法》、《普遍义务兵役法》、《苏联国际条约缔结、执行和废除程序法》,等等。
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有权发布法令和通过决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有权修改苏联现行立法文件,但事后要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例行会议批准。苏联部长会议根据并为了执行苏联法律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的其他决议,得发布决议和命令。
法规的系统化 与立法活动相联系,苏联进行了系统地编辑出版法规的工作。1978年,苏共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一项联合决议,其中规定:《苏联法律汇编》将作为正式版本,在1981~1985年期间出版。法律汇编的材料应以宪法为依据,并将宪法的规定加以展开、具体化和发展;应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并便于使用。在编辑过程中应提出对现行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合并和编纂的建议,经有关机关正式批准后,把这些经过补充、修改、编纂的立法文件或新制定的立法文件编入法律汇编。
《苏联法律汇编》的纲目如下:
第1篇为关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法规,包括:苏联宪法;苏联的民族国家结构;选举制度、人民代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国籍;劳动集体、社会团体、志愿协会和联合会;国徽、国旗、国歌、节日、纪念日;最高奖赏;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列宁奖金和苏联国家奖金;其他问题。
第 2篇为关于社会发展和文化的法规以及关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法规,包括:民事法规;婚姻和家庭;劳动;社会保障;卫生、体育和运动;国民教育;科学;文化;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第3篇为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包括:一般问题;土地法规;地下资源法规;水流法规;森林法规;大气保护;动物的保护和作用。
第 4篇为关于国民经济的法规,包括:国家计划、物资技术供应和其他一般国民经济问题;财政和信贷;基本建设;工业;农业和农产品收购;运输和邮电;商业和公共饮食业;住房管理。
第5篇为关于国际关系和对外经济联系的法规,包括:国际关系;对外贸易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
第6篇为关于国防和保卫国界的法规,包括:一般问题;国界的保卫;军役;军衔、军人等级标志;军旗;苏联武装力量退役军人的安置和物质生活保障问题。
第 7篇为关于审判、检察监督和维护法律秩序的法规,包括:一般问题;法院组织;检察院;司法机关;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国民经济部门的法律工作;民事诉讼;仲裁;内务机关;行政责任的一般问题;刑事法规;刑事诉讼;劳动改造法规。
历史回顾 中古初期的罗斯国家在确立了封建关系以后,用法律的形式来巩固封建关系。11世纪初的《雅罗斯拉夫真理》(又译《雅罗斯拉夫法典》,(见彩图)规定,对破坏田界、偷盗牲畜、纵火焚毁庄园者要处以重罚。后来的《罗斯真理》(又译《罗斯法典》)规定,封建主对领地上的农民有司法裁判权。15世纪末,出现了俄罗斯中央集权国家。伊凡四世(1533~1584在位)时期,颁布了新法典,把全国各地不同的法律统一起来。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大贵族的权力,决定由中小地主和富裕阶层中选出的法官执行司法事务。
17世纪初开始建立的罗曼诺夫王朝,竭力保护小贵族的利益,于1649年颁布《会典》,明确规定世袭领地包括世代相传的、因功获得的和以纳金方式获得的三种,封地可以继承,可以转换为世袭领地。封地和世袭领地的差别从此日渐消失,小贵族的世袭领地日益占统治地位。《会典》还规定,地主有无限期追捕逃亡农民的权利,追回的农民连同家属和全部财产都归还原主。至此,农民对地主已处于完全隶属的地位。俄罗斯的封建农奴制是沙皇专制制度的基础。沙皇是全俄第一个大地主,拥有极大的权力。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一切大小贵族对他都自称奴仆。《会典》规定,凡反对沙皇者处死刑,冒犯沙皇者处严刑,沙皇的行政、司法、军事机构也逐渐形成,俄罗斯已完全成为君主专制国家。
18世纪初,彼得一世(1682~1725在位)进行政治改革,设立参政院,负责拟订法令,监督行政、司法、外交等事务。后来,叶卡捷琳娜二世(1762~1796在位)从加强农奴制君主专制国家出发,于1785年颁发敕书,使贵族除享有沙皇赐予的特权外,还参与地方行政管理,加强了对地方政权的控制。19世纪30年代,面临日益深刻的农奴制危机,沙皇尼古拉一世(1825~1855在位)竭力防范和镇压革命,进行了法典编纂,加强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先后制定了《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1830)和《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1832)。但是,革命形势日趋紧迫,农民起义不断发生,沙皇亚历山大二世(1855~1881在位)不得不在1861年签署改革法令,宣布废除农奴制。1864年,又规定法庭审讯公开进行,建立陪审制度,代替以前的等级裁判。此后,在俄国的社会经济中,资本主义获得迅速发展,但封建残余仍然大量存在。
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沙皇专制政府实质上是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联盟。1905年,俄国各地不断发生工人和农民起义。沙皇政府为了巩固其统治,并拉拢资产阶级自由派,于1905年8月公布了关于召开国家杜马(Дума)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杜马只是一个咨询性的机关,并无立法权,而且杜马代表的选举权只限于有产者才能享受。后来迫于形势,沙皇不得不答应扩大选举权,并允许成立具有立法权的杜马。沙皇虽然用武力镇压革命,但俄国的革命群众运动不仅打击了沙皇专制制度,也震撼了整个帝国主义体系。1917年,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在世界上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法律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十分重视制定法律的工作。在列宁的参加和指导下,苏维埃政权颁布了《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法院的第1号法令》和《第2号法令》等重要立法文件。1918年,颁布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包括6篇、17章、90条(见彩图)。宪法的第 1篇是《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和地方全部政权均归苏维埃掌握;俄罗斯联邦建立在各自由民族之自由联盟的基础上,成为各民族苏维埃共和国联邦。还规定要消灭任何人对人的剥削,消除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现象,无情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使社会主义在一切国家中获得胜利。宪法的其余各篇对总纲、苏维埃政权的结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预算法、国徽及国旗等作了规定。1922年颁布了俄罗斯联邦的《刑法典》、《民法典》、《劳动法典》、《土地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法院组织条例》、《检察机关条例》、《律师条例》;1923年颁布了《民事诉讼法典》。后来,又颁布了《劳动改造法典》、《婚姻、家庭的监护法典》、《苏联海商法典》、《海关法典》、《内河航行章程》等。1924年颁布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据这部宪法,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法院组织立法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重要的立法文件。1936年,在斯大林的参加和指导下,颁布了第2部苏联宪法(见苏联1936年宪法)。
50年代以后大规模的立法 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苏联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并开始准备制定新宪法,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1977年10月7日,苏联第9届最高苏维埃非常第7次会议通过了苏联第 3部苏联宪法(见苏联1977年宪法)。宪法规定,苏联法律由苏联最高苏维埃或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决议举行的全民投票(全民公决)通过。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立法提案的权利,属于联盟院、民族院、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部长会议、各加盟共和国(通过它们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和两院常设委员会、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苏联最高法院和苏联总检察长。社会组织(通过它们的全联盟机关)也有立法提案权。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的法律草案,由两院在其分别会议或联席会议上讨论。如有必要,法律草案可交一个或几个委员会作初步审议或补充审议。苏联法律在苏联最高苏维埃每一个院的多数代表投票赞成之后,即被认为通过。法律草案经苏联最高苏维埃或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某个加盟共和国的建议而作出的决议,可提交全民讨论。苏联法律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和秘书签字后,用各加盟共和国的文字公布。
在立法方面,全联盟的职权是保证苏联全境内立法调整活动的一致,制定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纲要。苏联法律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有同等的效力。加盟共和国的法律同全联盟的法律发生抵触时,以苏联法律为准。
50年代末以来苏联最高苏维埃已公布15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纲要,即《法院组织立法纲要》(1958年12月25日通过)、《刑事立法纲要》(1958年12月25日通过)、《刑事诉讼纲要》(1958年12月25日通过)、《民事立法纲要》(1961年12月8日通过,1962年5月1日施行)、《民事诉讼纲要》(1961年12月8日通过,1962年5月1日施行)、《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1968年 6月27日通过,1968年10月1日施行)、《土地立法纲要》(1968年12月13日通过,1969年7月1日施行)、《劳动改造立法纲要》(1969年7月11日通过,1969年11月1日施行)、《卫生保健立法纲要》(1969年12月19日通过,1970年7月1日施行)、《劳动立法纲要》(1970年 7月15日通过,1971年1月1日施行)、《水立法纲要》(1970年12月10日通过,1971年9月1日施行)、《国民教育立法纲要》(1973年7月19日通过,1974年1月1日施行)、《地下资源立法纲要》(1975年7月9日通过,1976年1月1日施行)、《森林立法纲要》(1977年6月17日通过,1978年1月1日施行)和《行政违法行为立法纲要》(1980年10月23日通过,1981年3月1日施行)。在这些立法纲要的基础上,各加盟共和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典。
苏联有三部全联盟的法典,即:①《苏联航空法典》(1961年12月26日通过,1962年1月1日施行);②《苏联海关法典》(1964年5月5日通过,1964年7月1日施行);③《苏联海商法典》(1968年9月17日通过,1968年10月1日施行)。此外,苏联还制定了大量单行法律,如《国家公证法》、《国家仲裁法》、《律师法》、《人民监察法》、《普遍义务兵役法》、《苏联国际条约缔结、执行和废除程序法》,等等。
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有权发布法令和通过决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有权修改苏联现行立法文件,但事后要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例行会议批准。苏联部长会议根据并为了执行苏联法律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的其他决议,得发布决议和命令。
法规的系统化 与立法活动相联系,苏联进行了系统地编辑出版法规的工作。1978年,苏共中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一项联合决议,其中规定:《苏联法律汇编》将作为正式版本,在1981~1985年期间出版。法律汇编的材料应以宪法为依据,并将宪法的规定加以展开、具体化和发展;应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并便于使用。在编辑过程中应提出对现行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合并和编纂的建议,经有关机关正式批准后,把这些经过补充、修改、编纂的立法文件或新制定的立法文件编入法律汇编。
《苏联法律汇编》的纲目如下:
第1篇为关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法规,包括:苏联宪法;苏联的民族国家结构;选举制度、人民代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国籍;劳动集体、社会团体、志愿协会和联合会;国徽、国旗、国歌、节日、纪念日;最高奖赏;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列宁奖金和苏联国家奖金;其他问题。
第 2篇为关于社会发展和文化的法规以及关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的法规,包括:民事法规;婚姻和家庭;劳动;社会保障;卫生、体育和运动;国民教育;科学;文化;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第3篇为关于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包括:一般问题;土地法规;地下资源法规;水流法规;森林法规;大气保护;动物的保护和作用。
第 4篇为关于国民经济的法规,包括:国家计划、物资技术供应和其他一般国民经济问题;财政和信贷;基本建设;工业;农业和农产品收购;运输和邮电;商业和公共饮食业;住房管理。
第5篇为关于国际关系和对外经济联系的法规,包括:国际关系;对外贸易和其他对外经济活动。
第6篇为关于国防和保卫国界的法规,包括:一般问题;国界的保卫;军役;军衔、军人等级标志;军旗;苏联武装力量退役军人的安置和物质生活保障问题。
第 7篇为关于审判、检察监督和维护法律秩序的法规,包括:一般问题;法院组织;检察院;司法机关;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国民经济部门的法律工作;民事诉讼;仲裁;内务机关;行政责任的一般问题;刑事法规;刑事诉讼;劳动改造法规。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