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integrate oneself with the masses; become one with the masses
与群众相结合
4) judicial organ
司法机关
1.
After foundation of new china,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ling party and judicial organs has experienced a complicated development process.
新中国成立后,执政党与司法机关关系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2.
The exercise of executive power by judicial organ does not conform to the judicial nature.
在台湾地区,1998年的改革也使得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单一化,司法机关不再行使强制执行权。
3.
The character of tribunal is different from judicial organ.
而裁判所的性质,实质上不同于司法机关的特性,它的建立和发展、权力运行的特点和制度衔接几个方面都证明它仍属于行政系统的组成部分,是行政权行使的一种特殊方式。
5) judiciary
[英][dʒu'dɪʃəri] [美][dʒu'dɪʃɪ'ɛrɪ]
司法机关
1.
During the cenral sovietarea,national political security department is the cenral sovietarea’s important composition part of district judiciary.
中央苏区时期,国家政治保卫局是中央苏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2.
In our current leg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legislature,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ry have the right of interpreting law, which leads to the confusion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brings a series of contravention.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以解释法律,带来了法律解释的混乱,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
补充资料: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同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密切结合起来,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明案情,正确、合法地处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刑事诉讼中贯彻群众路线,对正确处理案件意义重大。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危害着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这是司法机关与群众能够结合的基础。犯罪分子都生活在群众之中,只要有犯罪活动,不论如何隐蔽、狡猾,总要和一定的人、一定的事物发生关系,总要留下一定的痕迹,露出一定的破绽,为一定的人所觉察。因此,依靠群众能够收集到各种证据,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由于群众人多智广,司法机关依靠群众可以防止主观片面,工作中即使出现差错,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
刑事诉讼中走群众路线,不是说可以代替和削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专门工作。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们在保护人民利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负有特殊使命,只有它们才能行使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职权,有权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无权行使。同时,司法机关本身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策略和经验,具有专门的技术设备和手段,也是人民群众所不能代替的。
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是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司法工作就贯彻了依靠群众办案的原则。抗日战争时期,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强调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并采取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和公审等一系列群众路线的审判制度和方式。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司法工作,继承和发扬了这一优良传统,对及时、准确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特别是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肯定了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并从诉讼程度、基本原则、审判制度与方法诸方面进行贯彻,如实行审判公开、陪审制度等,使专门机关同群众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得到了进一步发扬。
《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刑事诉讼中贯彻群众路线,对正确处理案件意义重大。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危害着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这是司法机关与群众能够结合的基础。犯罪分子都生活在群众之中,只要有犯罪活动,不论如何隐蔽、狡猾,总要和一定的人、一定的事物发生关系,总要留下一定的痕迹,露出一定的破绽,为一定的人所觉察。因此,依靠群众能够收集到各种证据,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由于群众人多智广,司法机关依靠群众可以防止主观片面,工作中即使出现差错,也比较容易发现和纠正。
刑事诉讼中走群众路线,不是说可以代替和削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专门工作。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们在保护人民利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负有特殊使命,只有它们才能行使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职权,有权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无权行使。同时,司法机关本身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策略和经验,具有专门的技术设备和手段,也是人民群众所不能代替的。
司法机关同群众相结合,是中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司法工作就贯彻了依靠群众办案的原则。抗日战争时期,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强调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并采取了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和公审等一系列群众路线的审判制度和方式。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司法工作,继承和发扬了这一优良传统,对及时、准确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有关法律,特别是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肯定了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并从诉讼程度、基本原则、审判制度与方法诸方面进行贯彻,如实行审判公开、陪审制度等,使专门机关同群众相结合的优良传统得到了进一步发扬。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