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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urt system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民国时期法院组织
2)  zhonghuɑ minguo shiqi fɑgui
中华民国时期法规
3)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training about governance law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
In this paper, the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training about governance law," an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from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of the analysis:The first is mainly from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about law training" background, first of all, the origin of his ideas from, as well as the Dr.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根本大法,从法律上正式宣告了训政时期的开始,标志着南京政府正式进入了由军政时期到宪政时期的一个过渡时期。
4)  The Organic Law of Villager Committe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5)  from the Northern Warlords government period to Republic of china period
北洋政府时期-中华民国
6)  archival management of Republican Period
中华民国时期档案管理
补充资料:中华民国时期法院组织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各级法院的组织体系,根据清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910年1月9日)颁布,1915修订的《法院编制法》建制。其后在1932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法院组织法,对法院体系作了一些调整。
  
  北洋政府的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初级审判厅是审理简易案件的最低一级审判机关;地方审判厅是在京师和各省设立的民事、刑事案件和其他非讼事件的审判机关;高等审判厅及其分厅是在京师和省一级设立的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大理院及其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此外,还设有平政院,负责审理行政诉讼和处理官吏违法案件。
  
  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10月28日公布的法院组织法,取消初级审判厅,改四级三审为三级三审,并统称法院。
  
  地方法院是在县、市或合数县市的区域内设立,凡未设地方法院的县,由县政府司法处行使审判职能。地方法院院长由 1名推事(即法官)兼任,综理全院事务。凡有推事6人以上的地方法院,分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一般采用独任制,案情重大的由推事3人合议审理。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设于省或特别区,管辖所谓内乱、外患及妨害国交的刑事第一审案件,还有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高等法院分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审判采用合议制,由推事3人组成合议庭,但关于诉讼准备和证据调查等工作,由1名推事进行。
  
  最高法院是全国的终审机关,管辖4类案件:①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刑事案件;②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审判决而上诉的民事、刑事案件;③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④非常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分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审判由推事5人或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时,各庭推事关于法律上的见解与本庭或他庭判决先例有不同时,由院长报司法院院长召集变更判例的会议决定。
  
  国民党政府为残酷迫害共产党人、民主进步人士和革命人民,还在1948年设立特种刑事法庭,简称特刑庭。同年 4月公布的《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和《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规定,在各大城市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特刑庭秘密进行审判,完全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滥施酷刑,残杀无辜,暴露了国民党政府及其法院组织的法西斯化。
  
  国民党政府于1932年11月17日公布《行政法院组织法》,设立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行政法院的审判官称评事。行政诉讼由评事5人合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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