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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public of China temporary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2)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training about governance law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
In this paper, the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training about governance law," an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from the three most important aspects of the analysis:The first is mainly from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ment about law training" background, first of all, the origin of his ideas from, as well as the Dr.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根本大法,从法律上正式宣告了训政时期的开始,标志着南京政府正式进入了由军政时期到宪政时期的一个过渡时期。
3)  Republic of China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中华民国约法
4)  court system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民国时期法院组织
5)  zhonghuɑ minguo shiqi fɑgui
中华民国时期法规
6)  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民国民法
1.
When 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M.
本文将《大清民律草案》和日本“旧民法”分别视为两国民法近代化开端的标志,将《中华民国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分别视为两国民法近代化完成的标志。
补充资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国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共 56 条。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 、居住 、财产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  临时约法是辛亥革 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 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部分条款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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