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lectronic Filing
电子存盘
2) EFS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
电子存盘系统
3) Vendor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 (VEF)
供货商电子存盘系统
4) issuer electronic filing system
发行人电子存盘系统
5) flash disk
电子盘
1.
Development of Flash Disk Driver in Real-Time Operating System;
实时操作系统VxWorks下电子盘驱动程序的开发
6) digital compass
电子罗盘
1.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advantage of digital compass in embeddek real time operation system comparing digital compass operating state under the condition of traditional non-operating system.
比较电子罗盘在传统的无操作系统环境下的工作状况,详细分析了其在嵌入实时操作系统中工作的优点,具体给出了电子罗盘在嵌入实时操作系统VxWorks中应用的实现方案,该方案已经成功运用于导航系统实验中。
2.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main factors, especially hard iron interference and soft iron interference, which influence the digital compass′s heading precision.
分析了硬铁干扰和软铁干扰等影响数字电子罗盘精度的因素,结合工程应用情况,研究了复杂应用模式下电子罗盘的误差校正技术,提出了在复杂应用模式下的误差校正措施和经验公式。
3.
Sever serial ports are extended in order to circularly acquire measure data from ultrasonic array and digital compass.
系统以P89C669为控制核心,分时复用其UART1,扩展7个串口循环采集超声波阵列和电子罗盘的测量数据,实现了对机器人周边环境的探测,并通过UART0将测量值上传至机器人决策控制层。
补充资料:发行人
法定的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负责的出版单位主持人,又称发行者。
由于国家政权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国家开始制订专门法规,对出版活动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等作出规定。在法规中以"发行人"为出版活动的主要当事人,始见于日本明治时代颁布的出版法。中国第 1个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颁布),把出版和发行联在一起称做"出版发行人"。
1908年的 《大清报律》 开始有 "发行人" 称谓。1914年的《中华民国出版法》,把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分开,指出:"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继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国民党政府的《修正出版法》第 3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
法定发行人应负的义务、责任主要是:①发行人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许可;②出版物上须载明发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发行前,发行人(或与著作人联名)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或缴送样书备案;④违反以上规定的,除视情节轻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发行外,发行人须受罚款等处罚;⑤出版物内容违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视情节轻重没收出版物、禁止发行外,发行人连同著作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须受民事、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专门法规对发行人的定义、义务和责任作规定。一般已不用"发行人"称谓。1954年出版总署《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将出版者和发行者分开,规定版权页应记载:"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称及所在地、发行者的名称。"这里的"发行者"仅表明其为负责该书总发行的单位。
由于国家政权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国家开始制订专门法规,对出版活动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等作出规定。在法规中以"发行人"为出版活动的主要当事人,始见于日本明治时代颁布的出版法。中国第 1个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颁布),把出版和发行联在一起称做"出版发行人"。
1908年的 《大清报律》 开始有 "发行人" 称谓。1914年的《中华民国出版法》,把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分开,指出:"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继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国民党政府的《修正出版法》第 3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
法定发行人应负的义务、责任主要是:①发行人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许可;②出版物上须载明发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发行前,发行人(或与著作人联名)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或缴送样书备案;④违反以上规定的,除视情节轻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发行外,发行人须受罚款等处罚;⑤出版物内容违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视情节轻重没收出版物、禁止发行外,发行人连同著作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须受民事、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专门法规对发行人的定义、义务和责任作规定。一般已不用"发行人"称谓。1954年出版总署《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将出版者和发行者分开,规定版权页应记载:"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称及所在地、发行者的名称。"这里的"发行者"仅表明其为负责该书总发行的单位。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