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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enureship
佃农制度
2)  tenancy [英]['tenənsi]  [美]['tɛnənsɪ]
佃农制
3)  tenancy system
租佃制度
1.
A Research on North Tenancy System and Its Effect in the Twenties and Thirtie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北方乡村租佃制度及影响研究
2.
The examination of the evolution of land ownership and tenure in China s rural ar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nancy system indicates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 ownership and tenure has progressed from inequality towards equality;the role of tenure is increasingly distinct;the long-term tenure is a powerful stimulus to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从租佃制度的视角观察传统中国社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关系的演进路径,可以见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从不对等到逐渐平等,使用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且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对农业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4)  Land tenure system
租佃制度
1.
Land tenure system comes into being on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separation between land ownership and land use right.
租佃制度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前提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
2.
In view of the American scholar Dwight H·Perkins s method concerning about the land distribution and land tenure system of China in 1368~1968,this paper studies the land tenure system in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agricultural outcome.
帕金斯研究中国近代农村土地分配和租佃制度的方法的基础上,对传统中国社会中租佃制度对农业生产的作用进行了研究,通过对租佃率和租佃契约的内容以及性质进行分析,得出了在一定条件下租佃制度完全有可能对农业产出产生积极作用的结论。
5)  Tenant Policy
佃民制度
6)  tenant farmer [ peasant ]
佃户, 佃农
补充资料:废除分益佃农制度是否合乎需要?
%26#8220;耕作粗劣%26#8221;或%26#8220;赤贫%26#8221;同这个制度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英国著述家们恣意谩骂这个
制度乃是基于极其狭隘的见解。我认为,意大利的农村经济不外为有利于小土地占有
(具有永久使用权的)的另一例证。这是靠永久使用权和小土地占有两种要素,在分益
佃农契约的具有特殊性质的不利条件下能够做到什么的一个例子。分益佃农契约的不利
之处在于,租地人所具有的勤奋努力的积极性,比按固定的地租或按某种规则变动的地
租同样永久地租种土地,而可以得到他本人努力的全部利益的人要低一倍。分益佃农制
度在社会有迫切需要的地方自然会产生,我们不必急于推行;但是,我们也不必仅仅因
为先验地认为其有缺点就热切地想废除它。如果这一制度在托斯卡纳的实际作用和著名
权威西斯蒙第所描述的,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完全一样;又如人民的生活方式及其农场的
规模多年来保持不变,并且仍然同西斯蒙第所说的情况一样;那么,在改良农业的借口
下试图采用货币地租和资本主义农场主的制度,而扰乱这种远胜于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农
村福利状态,是令人懊丧的。即令在分益佃农确实很穷、土地分得过细的地方,也不能
认为这种变革肯定会成功。农场的扩大和农业改良措施的采用,通常会减少用于土地的
劳动者的数量;如果工商业资本的增加不能为这些被排斥的人口提供就业机会,或者如
果没有荒地可供他们移居开垦,那么,工资将因竞争而下降,他们作为散工所过的生活
也许比当分益佃农更坏。
琼斯先生非常正确地对上世纪的法国经济学家在追求他们最向往的目标、即采用货
币地租时所采取的态度进行了指责。他们一心只想用租地农场主来代替分益佃农,而没
有想一想如何将现有的分益佃农转变成租地农场主。正如他所公正地指出的那样,如果
不能使分益佃农积蓄金钱并拥有资金,这种转变就无法实现,而要使分益佃农能够积蓄
金钱、拥有资金,地主就得长期忍受收入的减少,而不能希望收入有所增加(这通常就
是那些人进行这种尝试的直接动机)。如果这样的转变得以实现,而分益佃农的处境没
有什么别的变化;如果他们继续保持习惯保证使他们得到的其他一切权利,只是取消了
地主要求得到一半生产物的权利,而代之以支付适度的固定地租;那么,他们的处境自
然会比现在好一些,因为他们所进行的任何改良的成果现在都将全部(而不是一半)归
其所有。但即令如此,他们的利益也并非没有减少。因为分益佃农本身虽然不是资本家,
却有一个资本家当他的合伙人;至少就意大利而言,他们使用着相当大的一笔资本,这
从农场建筑物的精致可以得到证明;然而,当无需投入资金即可得到固定的货币收入时,
不可能再指望地主会同意拿他们的动产去冒农业经营的风险。这样,纵使这种变革并未
改革分益佃农事实上的永久使用权,并且确实将他们变成了交免役税的自耕农,问题仍
然会存在。而如果我们假定分益佃农变成纯粹的承租人,地主可以任意夺佃,地租也因
竞争而提高(提到所有谋求生存的不幸的人所能提供或允诺的高度),则分益佃农的地
位所具有的用以防止其处境恶化的一切特质都将丧失,他们将以目前的半地主地位下降,
成为投标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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