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enancy system
租佃制
1.
The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artnership had such types as the partnership system concerning tenancy system,partnership between funds and funds,and the partnership from mutual purchase.
清代农业中的合伙制存在着多种类型:与租佃制等有关的合伙制、资本与资本的合伙、由共买共有关系转化来的合伙制等。
2) tenancy system
租佃制度
1.
A Research on North Tenancy System and Its Effect in the Twenties and Thirtie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北方乡村租佃制度及影响研究
2.
The examination of the evolution of land ownership and tenure in China s rural are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enancy system indicates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nd ownership and tenure has progressed from inequality towards equality;the role of tenure is increasingly distinct;the long-term tenure is a powerful stimulus to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从租佃制度的视角观察传统中国社会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关系的演进路径,可以见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从不对等到逐渐平等,使用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且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对农业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3) Land tenure system
租佃制度
1.
Land tenure system comes into being on the precondition of the separation between land ownership and land use right.
租佃制度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前提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
2.
In view of the American scholar Dwight H·Perkins s method concerning about the land distribution and land tenure system of China in 1368~1968,this paper studies the land tenure system in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agricultural outcome.
帕金斯研究中国近代农村土地分配和租佃制度的方法的基础上,对传统中国社会中租佃制度对农业生产的作用进行了研究,通过对租佃率和租佃契约的内容以及性质进行分析,得出了在一定条件下租佃制度完全有可能对农业产出产生积极作用的结论。
4) lease and leasehold
佃租制
5) feudal rent system
封建租佃制
6) tenancy
[英]['tenənsi] [美]['tɛnənsɪ]
租佃
1.
Analysis of tenancy and business contracts of vineyard in ancient Turfan;
吐鲁番出土租佃与买卖葡萄园券契考析
2.
Thatwas why there were not big billiows in rural areas even if tenancy and engagement had existed for a long time.
这也是租佃与雇佣能够长期存在于农村却没有引起大的波澜的原因所在。
3.
In this article author study land tenancy law question of inner Mongolia tumote area in qing-dynasty, and from the side of civil law history interpret the development of land tenancy law .
本文通过对清代内蒙古土默特地区土地租佃法律问题的研究,从民法史的角度说明当地土地租佃法律发展的状况。
补充资料:中国的租佃制
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是战国以来随着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的形式。这一制度自战国经秦汉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地发展变化。
两汉 西汉时的租佃关系,《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的话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颜师古(581~645)注解说:"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王莽批评西汉放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颜师古解释"分田"是:"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是"贫人赁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夺贫人的田租,侵欺贫人。《史记·宁成传》说宁成"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这是把田租与贫民来役使他们耕种。东汉以来,租佃制继续发展,仲长统《昌言》提到东汉末年的豪富人家,"田亩连于方国","膏田满野",所以能够"有千室名邑之役",或者"徒附万计"。秦汉以来,地主阶级用土地役使农民的制度,日益巩固和推广。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①曹操广行屯田,用官田荒地命佃兵和屯田客进行耕种,用官牛种官田,则收获的六分归官府,四分归佃者;用私牛种官田,官府与佃者对分。两汉在边境和内地都曾进行屯田,而象曹魏这样普遍用官田招徕百姓屯种,实行分谷办法,还是首次。这种在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形式,以后各朝代都曾在不同程度上施行(见彩图)。②封建政府首次以法令规定按官品荫有佃客的制度。《晋书·王恂传》记载曹魏时,曾给予公卿以下不同数量的租牛客户,"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太原诸部,用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人。贵族豪门,多"私相置名",迫使贫苦农民成为他们的佃客附户,西晋政府下令禁止无效,故平吴之后,就规定按官品荫人为佃客,第一、第二品佃客不得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东晋南朝时对荫有佃客数,除一二品减为四十户外,以下各品的数量都大为增加。第九品也加到五户,规定"其佃谷皆与大家(主人)量分","客皆注家籍"。这些规定,将租佃关系从不成文法写成法令,租佃制更加法定化。东晋南朝时,中原百姓因战乱南迁,多投靠大姓为佃客,故佃客日多。
隋唐 隋唐时封建经济繁荣,尤其在均田制破坏后,租佃关系更有新发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庄、官庄、职田、公廨田和营田等,多强迫农民佃种交租。京官职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城,否则就征收脚钱即运费。唐元稹(779~831)在《同州奏均田》中提到职田田租每亩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这是交到同州城的;送交京城的,还要佃民变米雇车运送,剥削极重。营田上的佃户也是佃种官田,交纳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庄田或庄园,多租与庄客、佃户耕种。例如唐天宝时相州的王叟,庄宅尤广,有客二百余户。《新唐书·段秀实传》记载泾州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即收取五成地租。唐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中提到私田一亩,收租有一石的,有五斗的,二十倍或十倍于官税。现代发现的唐代租佃契约有的收租比这还重。
在敦煌和吐鲁番,发现唐代以前到五代时的租佃契约很多。《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高昌延昌二十四年道人智贾夏田契》,记载公元584年智贾租得常田一亩,交与田租银钱五文,这亩田的赋税,租田人不负担;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负责。《敦煌资料》所载吕才艺租田契残卷,记载钱主某人付钱四百五十文,于吕才艺处租种常田二亩。贾员子租地契中,载明令狐法性为了"物色用度",故将田地租给贾员子。索黑奴因为"欠阙田地",故向人租地。这些租佃契约证明:①唐朝租佃关系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租田人与田主以契约关系互相维系。②《晋书·祖约传》始见"地主"二字,而契约中多写明"田主"或"地主","租地人"或"夏田人",足见租佃关系的新发展。③契约中规定所交租有粮食、钱币、绢等几种,出现了货币地租。④出租田地者,有的因家中缺少用度,出租田地以取得钱财使用,这是典租。有的因耕地零散,要租到较集中的耕地便于耕作。只有欠缺田地和没有田地的,这才是真正的佃户或租地人,这是形成租佃制的关键。
包佃制的出现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发展。《唐律疏议·杂律》说:"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所说官田、私田皆有原主,借者或佃主、作人、耕犁人三者,只有作人或耕犁人才是真正的佃户,佃主只是向原主包来田地再出租与人的中介人。这种一田二主的情形,后代更有发展。
宋元 宋元时,租佃关系继续发展。宋代户口明白登记为主户和客户,客户是自己无田,租种地主土地者。户籍这样划分,足见租佃关系的普遍。这时官、民的土地或庄田,多租与客户佃种。四川的大地主,常有客户数百家,多者数千家。宋朝进一步严密了官庄的组织,《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南宋初年,规定田五顷为一庄,召庄户五家相保,成为一甲,推一人为甲头,共耕这五顷田。或者以三等户以上的土户一人为监庄。甲头或监庄,是地主或封建官府的代理人,来监管佃户。
宋代又出现了"撤佃"和"刬佃"现象。"撤佃"是取得某块土地的新来地主,可以赶走原佃户。"刬佃"是某佃户愿意加租,以获取另一佃户原来佃种的田地。地主阶级用这些方法来压迫佃户,提高租额。租佃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比过去自由了。这时地主与佃户的关系,正如苏洵《田制》所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相连,召募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挥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故佃者日益穷饿无告,地主却日益富足。
明清 明清的租佃关系,沿袭前代继续发展。这时的租佃契约比唐代的详密,除写明租佃亩数、租额外,一般都写明"坐落"何处,"挽中人"或"托保人"进行租佃,按期交租"不敢拖欠"等字样。契约后署名者为租佃人和中人或保人,地主不署名。这时的皇庄、官庄、学田和私人地主的田地,相沿由佃户耕种交租。由于土地更加集中,农民没有土地者日益增多,只好租地耕种。顾炎武《日知录》提到苏州自己有田的人只占十分之一,无田而佃耕者十分之九。一亩所收,多的不到三石,少的一石多。田租重者每亩一石二三斗,轻者八九斗,有今天交租明天乞讨度日者。所以明代的农民起义,与明代相始终。更为重要的是,这时期,永佃制和押租制普遍发展。在此条件下,劳动者要充当佃户,就必须支付若干"资本"。同时,地租形态由以分成租为主发展到以定额租为主,地主的干预减少,佃农的经济独立性大大地增强了。
综览中国历代租佃关系,从地租形态来说,早期实物地租比较普遍,同时可能有相当比重的劳役地租,战国时的"分地"、汉代宁成的"役使数千家"即是。魏晋隋唐时,实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约中,货币地租也出现了。不过,劳役、实物和货币地租三者,有时交织在一起。租额有定额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约规定每亩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对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还有交作担保的押租、年节时送与地主的礼品、小租等。佃户的人身依附,在劳役租时最强,以后逐渐和缓。北宋颁布《皇祐官庄客户逃移法》,规定只能役使客户本人,不能役其家属;不能强迫卖田、欠债者为客户;客户死后许其妻改嫁,允许客户自将女儿出嫁等。这是佃客依附性减弱的明文规定。但发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时代还存在着依附性很强的佃仆之类。总之,中国租佃制有同于世界各国封建生产关系的一般性,也有不同的特殊性,内容复杂而多变化。这种租佃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还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两汉 西汉时的租佃关系,《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的话说:"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唐颜师古(581~645)注解说:"下户贫人,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主。"王莽批评西汉放任"豪民侵陵,分田劫假"。颜师古解释"分田"是:"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假"是"贫人赁富人之田","劫"是富人劫夺贫人的田租,侵欺贫人。《史记·宁成传》说宁成"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这是把田租与贫民来役使他们耕种。东汉以来,租佃制继续发展,仲长统《昌言》提到东汉末年的豪富人家,"田亩连于方国","膏田满野",所以能够"有千室名邑之役",或者"徒附万计"。秦汉以来,地主阶级用土地役使农民的制度,日益巩固和推广。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①曹操广行屯田,用官田荒地命佃兵和屯田客进行耕种,用官牛种官田,则收获的六分归官府,四分归佃者;用私牛种官田,官府与佃者对分。两汉在边境和内地都曾进行屯田,而象曹魏这样普遍用官田招徕百姓屯种,实行分谷办法,还是首次。这种在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形式,以后各朝代都曾在不同程度上施行(见彩图)。②封建政府首次以法令规定按官品荫有佃客的制度。《晋书·王恂传》记载曹魏时,曾给予公卿以下不同数量的租牛客户,"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太原诸部,用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人。贵族豪门,多"私相置名",迫使贫苦农民成为他们的佃客附户,西晋政府下令禁止无效,故平吴之后,就规定按官品荫人为佃客,第一、第二品佃客不得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九品各一户。东晋南朝时对荫有佃客数,除一二品减为四十户外,以下各品的数量都大为增加。第九品也加到五户,规定"其佃谷皆与大家(主人)量分","客皆注家籍"。这些规定,将租佃关系从不成文法写成法令,租佃制更加法定化。东晋南朝时,中原百姓因战乱南迁,多投靠大姓为佃客,故佃客日多。
隋唐 隋唐时封建经济繁荣,尤其在均田制破坏后,租佃关系更有新发展。封建皇帝和官府的皇庄、官庄、职田、公廨田和营田等,多强迫农民佃种交租。京官职田田租,要佃民自送到京城,否则就征收脚钱即运费。唐元稹(779~831)在《同州奏均田》中提到职田田租每亩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这是交到同州城的;送交京城的,还要佃民变米雇车运送,剥削极重。营田上的佃户也是佃种官田,交纳田租。私人地主和寺院的庄田或庄园,多租与庄客、佃户耕种。例如唐天宝时相州的王叟,庄宅尤广,有客二百余户。《新唐书·段秀实传》记载泾州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即收取五成地租。唐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中提到私田一亩,收租有一石的,有五斗的,二十倍或十倍于官税。现代发现的唐代租佃契约有的收租比这还重。
在敦煌和吐鲁番,发现唐代以前到五代时的租佃契约很多。《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高昌延昌二十四年道人智贾夏田契》,记载公元584年智贾租得常田一亩,交与田租银钱五文,这亩田的赋税,租田人不负担;灌田水渠如果渠破水溢,田主不负责。《敦煌资料》所载吕才艺租田契残卷,记载钱主某人付钱四百五十文,于吕才艺处租种常田二亩。贾员子租地契中,载明令狐法性为了"物色用度",故将田地租给贾员子。索黑奴因为"欠阙田地",故向人租地。这些租佃契约证明:①唐朝租佃关系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租田人与田主以契约关系互相维系。②《晋书·祖约传》始见"地主"二字,而契约中多写明"田主"或"地主","租地人"或"夏田人",足见租佃关系的新发展。③契约中规定所交租有粮食、钱币、绢等几种,出现了货币地租。④出租田地者,有的因家中缺少用度,出租田地以取得钱财使用,这是典租。有的因耕地零散,要租到较集中的耕地便于耕作。只有欠缺田地和没有田地的,这才是真正的佃户或租地人,这是形成租佃制的关键。
包佃制的出现是唐朝租佃制的另一新发展。《唐律疏议·杂律》说:"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所说官田、私田皆有原主,借者或佃主、作人、耕犁人三者,只有作人或耕犁人才是真正的佃户,佃主只是向原主包来田地再出租与人的中介人。这种一田二主的情形,后代更有发展。
宋元 宋元时,租佃关系继续发展。宋代户口明白登记为主户和客户,客户是自己无田,租种地主土地者。户籍这样划分,足见租佃关系的普遍。这时官、民的土地或庄田,多租与客户佃种。四川的大地主,常有客户数百家,多者数千家。宋朝进一步严密了官庄的组织,《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南宋初年,规定田五顷为一庄,召庄户五家相保,成为一甲,推一人为甲头,共耕这五顷田。或者以三等户以上的土户一人为监庄。甲头或监庄,是地主或封建官府的代理人,来监管佃户。
宋代又出现了"撤佃"和"刬佃"现象。"撤佃"是取得某块土地的新来地主,可以赶走原佃户。"刬佃"是某佃户愿意加租,以获取另一佃户原来佃种的田地。地主阶级用这些方法来压迫佃户,提高租额。租佃关系的成立和解除都比过去自由了。这时地主与佃户的关系,正如苏洵《田制》所说:"富民之家,地大业广,阡陌相连,召募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安坐四顾,指挥于其间。而役属之民,夏为之耨,秋为之获,无有一人违其节度以嬉。而田之所入,已得其半。"故佃者日益穷饿无告,地主却日益富足。
明清 明清的租佃关系,沿袭前代继续发展。这时的租佃契约比唐代的详密,除写明租佃亩数、租额外,一般都写明"坐落"何处,"挽中人"或"托保人"进行租佃,按期交租"不敢拖欠"等字样。契约后署名者为租佃人和中人或保人,地主不署名。这时的皇庄、官庄、学田和私人地主的田地,相沿由佃户耕种交租。由于土地更加集中,农民没有土地者日益增多,只好租地耕种。顾炎武《日知录》提到苏州自己有田的人只占十分之一,无田而佃耕者十分之九。一亩所收,多的不到三石,少的一石多。田租重者每亩一石二三斗,轻者八九斗,有今天交租明天乞讨度日者。所以明代的农民起义,与明代相始终。更为重要的是,这时期,永佃制和押租制普遍发展。在此条件下,劳动者要充当佃户,就必须支付若干"资本"。同时,地租形态由以分成租为主发展到以定额租为主,地主的干预减少,佃农的经济独立性大大地增强了。
综览中国历代租佃关系,从地租形态来说,早期实物地租比较普遍,同时可能有相当比重的劳役地租,战国时的"分地"、汉代宁成的"役使数千家"即是。魏晋隋唐时,实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约中,货币地租也出现了。不过,劳役、实物和货币地租三者,有时交织在一起。租额有定额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约规定每亩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对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还有交作担保的押租、年节时送与地主的礼品、小租等。佃户的人身依附,在劳役租时最强,以后逐渐和缓。北宋颁布《皇祐官庄客户逃移法》,规定只能役使客户本人,不能役其家属;不能强迫卖田、欠债者为客户;客户死后许其妻改嫁,允许客户自将女儿出嫁等。这是佃客依附性减弱的明文规定。但发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时代还存在着依附性很强的佃仆之类。总之,中国租佃制有同于世界各国封建生产关系的一般性,也有不同的特殊性,内容复杂而多变化。这种租佃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还延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