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RB hearing
DRB听证
2) hearing
[英]['hɪərɪŋ] [美]['hɪrɪŋ]
听证
1.
The Openness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for Urban Planning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Hearing System;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公开化与听证制度的实施
2.
On the Hear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对我国听证制度现状的思考
3.
A Thinking Concerning Hearing In Executive Decision;
与行政决策听证有关问题的思考
3) hearing system
听证
1.
Students Hearing System:The System Invocation of Structuring the Harmonious Colleges;
学生听证:构建和谐高校的制度创新
2.
Research into the Hearing System on City Planning Permission;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研究
3.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hearing system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听证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4) hearing of witnesses
听证
1.
On construction of hearing of witnesses in criminal lawsuit;
论刑事诉讼中听证的构建
2.
Research on hearing of witnesses system in Urban Housing Units;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听证制度研究
3.
So,from the visual angle of the appealing and hearing of witnesses system of students,analyzing th.
因此,重点以高校学生申诉和听证制度存在的瑕疵为参考点,分析其他学生工作程序合法性缺失问题,提出探索性的思路和理性的思考。
5) public hearing
听证
1.
In Terms of Public Hearing and Perfect the Route;
论听证制度及其完善路径
2.
Perfecting citizen s supervision should increase the law popularization, strengthen the legal guarantee of citizen s supervision, perfect the effective way of citizen s supervision, make the government s activity open, perfect the public hearing.
完善公民监督,应当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强化对公民监督的法律保障,完善公民监督的有效途 径,实行政务活动公开化,完善听证制度。
6) hearing
[英]['hɪərɪŋ] [美]['hɪrɪŋ]
听觉,听闻,听证
补充资料: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损害调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三条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四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六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商务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产业损害调查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听证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第七条商务部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将举行听证的决定、听证事由、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相关要求等事项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相关利害关系方。
第八条利害关系方应当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方式向商务部进行登记,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用语言文字正本一式10份。
第九条听证当事人包括已向商务部登记参加听证的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第十条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延期,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通常由3至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
(二)确认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向听证当事人发问;
(四)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五)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由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进行听证登记时向商务部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查验听证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听证申请人陈述要求举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四)听证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三条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四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六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商务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产业损害调查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听证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第七条商务部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将举行听证的决定、听证事由、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相关要求等事项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相关利害关系方。
第八条利害关系方应当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方式向商务部进行登记,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用语言文字正本一式10份。
第九条听证当事人包括已向商务部登记参加听证的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第十条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延期,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通常由3至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
(二)确认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向听证当事人发问;
(四)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五)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由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进行听证登记时向商务部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查验听证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听证申请人陈述要求举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四)听证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