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conceiving on demolition hearing Insti-tution
拆迁听证制度构想
3) Displacement
[英][dɪs'pleɪsmənt] [美][dɪs'plesmənt]
拆迁
1.
General View of Several Problems in Appraisal for House Displacement;
浅谈拆迁评估中的几个问题
2.
The authors discuss the problems in urban house displacement based on the case study of Chen Jia Cao Zi Village,Chuxiong City.
这类地区良好的地理位置,在城市化进程中为社会带来的长远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但也会因特殊的区位地理条件和利益构成的复杂化等原因,使得拆迁工作步履维艰,困难重重。
4) removal
[英][rɪ'mu:vl] [美][rɪ'muvḷ]
拆迁
1.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House Removal Information System;
房屋拆迁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
5) demolishing and removal
拆迁
1.
The paper mainly introduced how to repair the work of expropriation,demolishing and removal for reference.
详细介绍了汾柳高速公路在征地拆迁中如何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和地方政府与当地老百姓的密切联系、配合、协调,以及解决征地拆迁中的问题等工作体会。
2.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xpressway,the expropriation,demolishing and removal is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随着高速公路的新兴和逐渐发展,施工前期的征地拆迁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该文谈了谈自己在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实践经验和体会。
3.
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practice and experience of QiLin expressway expropriation,demolishing and removal for reference.
随着祁临高速公路建设的逐步完成,有必要对征地、拆迁工作加以总结,借鉴先进的经验,不足之处在日后的工作中改进,使这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员多的工作做得更好,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6) relocation
[英][ri:ləu'keiʃən] [美][rilo'keʃən]
拆迁
1.
Through the outside line inspected,the instrument cali- brated and the contrast analysis,we think that the change was caused by the relocation of water pipe network in Dongxin village,where is in the vicinity of the electrode distribution area.
南京地震台电阻率NS向观测2005年4月初出现明显的转折变化,经过外线路巡查、仪器标定及对比分析后认为,该变化是地电布极区附近的东新村拆迁,自来水管网拆除引起,非背景场变化,也非地震异常。
2.
Should it be disposed of as a civil case or an administrative case to the issue of relocation in a city?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and confusion on the issue not only in legal regulation but in judicial practice.
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发生的纠纷,究竟是作为民事案件还是作为行政案件来受理?对这一问题,不管是在法律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些差异和混乱。
3.
However, the coercive relocation and the relocation with violence happen frequently in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of relocating houses in China.
城市的房屋拆迁对于加快城市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城市环境的改观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也具有“强心剂”的作用。
补充资料: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业损害调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三条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四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六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商务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产业损害调查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听证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第七条商务部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将举行听证的决定、听证事由、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相关要求等事项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相关利害关系方。
第八条利害关系方应当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方式向商务部进行登记,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用语言文字正本一式10份。
第九条听证当事人包括已向商务部登记参加听证的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第十条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延期,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通常由3至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
(二)确认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向听证当事人发问;
(四)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五)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由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进行听证登记时向商务部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查验听证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听证申请人陈述要求举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四)听证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三条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四条产业损害调查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就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要求商务部举行听证,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
第六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商务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产业损害调查听证申请书应当包括听证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申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第七条商务部举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将举行听证的决定、听证事由、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相关要求等事项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相关利害关系方。
第八条利害关系方应当在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起或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方式向商务部进行登记,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用语言文字正本一式10份。
第九条听证当事人包括已向商务部登记参加听证的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方。
第十条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的申请;是否准许延期,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通常由3至5人担任,其中1人担任首席听证主持人。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各利害关系方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利害关系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方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利害关系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方提出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
(二)确认听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
(三)向听证当事人发问;
(四)决定是否允许听证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五)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终止听证;
(六)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或制止;
(七)听证过程中需要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由代理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进行听证登记时向商务部提交参加听证会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对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查验听证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代理资格,宣读听证会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听证申请人陈述要求举行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三)听证当事人陈述;
(四)听证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首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