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over
[英]['kʌvə(r)] [美]['kʌvɚ]
责任额
5) monetary limit of liability
责任的金额限额
6) liability of guarantee under the debt ceiling
最高额保证责任
补充资料:《欧洲常规武装力量人员限额谈判最后文件》
《欧洲常规武装力量人员限额谈判最后文件》
Concluding Act of the Negotiation on Personnel Strength of Conventional Armed Forces in Europe
Ouzhou Changgui Wuzhuang LiliQngRenyuan Xian’e TanPan Zuihou Wen、iiQn《欧洲常规武装力量人员限额谈判最后文件》(conczndingAc:ofth‘Neg口tia-tion on Personnel Strength of ConventionalAr爪“d FOrCe、认E淤oPc)北约和原华约国家缔结的关于欧洲常规武装力量人员实力最高限额的协议。也称《欧洲常规武装力量IA协议》。1992年7月10日由在赫尔辛基参加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首脑会议的美国、俄国、法国、英国、德国等29国领导人签署,同年7月17日与《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同时生效。 该文件正文共8个部分。主要内容是:①确定各国兵员限额的计算范围。主要包括陆军、空军和防空军全体人员,各总部、各级指挥机关、直属部队和军事组织人员二陆基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以及在陆地上的海军指挥机关、单位和部队人员(不含海上人员);一年内在军队连续服役超过90天的预备役人员。②依照“按常规武器装备确定兵员实力”的原则,确定缔约各国在《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适用地区的兵力最高限额。其中在北约框架内主要国家的兵员限额人数分别为:美国(驻欧洲部队)25万、英国26万、法国32.5万、德国34.5万、意大利31 .5万、西班牙30万、希腊15.8万、土耳其53万;在原华约框架内主要国家的兵员限额人数分别为:俄罗斯145万、鸟克兰45万、白俄罗斯10万、罗马尼亚23万、波兰234万、匈牙利10万、捷克和斯洛伐克14万、保加利亚印.4万。③建立情报交流制度。上述军队员额情况需在每年12月15日通过互换J情报在缔约国之间通报;当某缔约国的安全利益受到威胁时,可临时增加兵员实力,但须提前42天向其他缔约国通报;动员预备役人员累计超过3.5万人时亦须通报;任何缔约国要求修改协议规定、提高本国兵员限额,应有充分理由并提前通报各国,如其他缔约国有异议,将召开特别会议审议。④《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之核查条款适用于本协议;本协议的实施情况将在欧安会范围内进行审议。 1990年11月《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签订后,双方于翌年2月又就兵员限额问题举行谈判。初时,谈判进展缓慢。苏联解体后,原华约国家无力继续共同与西方讨价还价,被迫作出重大让步。1992年6月,双方终于达成协议,7月正式签署最后文件。该文件是欧洲常规裁军谈判的又一突破性进展,对降低欧洲常规军备水平和进一步缓和欧洲地区形势具有积极意义,对世界裁军的方向和进程也有一定影响。但协议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各国兵员限额由各国启报,有的国家自报限额高出t一卜划保留的员额,甚至高出目前实际员额;协议的兵员限额不含海土兵力,陆、空军之间也无明确数额分配,给以后的核查和评估造成困难。另外,签署协议的仅29国(捷克和斯洛伐克分离后为30国),而欧安会成员有53国,未签署协议的国家兵员如何限定仍是个问题。 (王洪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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