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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承担违反金融合同责任的条件


承担违反金融合同责任的条件


【承担违反金触合同资任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反金融合同的违约贵任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 1.要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表现为在金融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事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l)不能履行。指合同成立后直至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的能力,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如质押合同成立后,因质押物灭失,质押人无法按期交付质物。 (2)逾期履行。指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债务人未按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情况,如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 (3)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存在某种瑕疵,如在质量、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 (4)拒绝履行。即毁约,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5)受领迟延。指债务人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拒绝接受该履行的情况。 2.要有过错 金融合同中的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约时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履行经济合同的后果,但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观上有过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当事人虽有违约事实,但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引起,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的,仍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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