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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renkel defect
弗兰克尔缺陷
2)  Frenkel defect
弗伦克尔缺陷
3)  Frenkel defect
富兰克尔缺陷
4)  Frankl
弗兰克尔
1.
Search for the Fulcrum of Life: Research on Frankl s Logotherapy;
寻找生命的支点:弗兰克尔的“意义治疗学”研究
5)  Frenkel disorder
费兰克尔位错[晶体缺陷]
6)  Frenkel type
费兰克尔型[晶体缺陷]
补充资料:弗兰克
弗兰克(1889~1957)
Frank,Jerome New

   美国法官。现实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任律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并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该院当时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基地之一)。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以反对传统法学,主张采取现实主义立场而得名。弗兰克先是倾向于该派的规则怀疑论支派,即对法律规则能指引法官判决的传统观点表示怀疑;后又明确转向事实怀疑论支派,即对初审法院能准确地确定事实表示怀疑。他的著作《法和现代精神》代表了他的早期观点,认为法律确定性只是一个“基本法律神话”,法所处理的对象是变化莫测的人生和最为复杂的人类关系。对现代社会来说,不可能有一套包罗万象和永恒不移的规则。
   弗兰克认为,根据传统观点,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制定和改变法律,法官只适用法律,他们的职能是消极的。但就每一案件而论,法只不过是法院的判决或对判决的预测。法官的判决是从他的“预感”出发的。法律规则固然是产生这种预感的一个因素,但还有许多复杂的因素,即法官的特征、品性、偏见和习惯等,或泛称为法官的个性。由于法官个性是司法的核心,法律就可能取决于碰巧负责处理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的个性。
   弗兰克在担任多年法官后,对上述观点作了很大修改。他在《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中,承认许多法律是确定的,判例法制度是有价值的,法律规则应成为判决的指针,法律规则体现了政策和道德理想。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由于证人、证据、律师、陪审官和法官等各方面的原因,初审法院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有很多错误,从而使法律无从确定。他建议改革,赋予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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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