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弗兰克·威尔茨克
1)  Frank Wilczek
弗兰克·威尔茨克
1.
Book Introducing:Frank Wilczek's "The Lightness of Being:Mass,Ether,and the Unification of Forces"
弗兰克·威尔茨克的《存在之轻》——一本关于物质起源,以太以及统一场论的书
2)  Frankl
弗兰克尔
1.
Search for the Fulcrum of Life: Research on Frankl s Logotherapy;
寻找生命的支点:弗兰克尔的“意义治疗学”研究
3)  franck hertz's experiment
弗兰克 赫茨实验
4)  franck hertz experiment
弗兰克 赫茨试验
5)  William Frankena
威廉·弗兰克纳
1.
On the basis of criticizing the traditional and contemporary ethical education, William Frankena put forward his ethical education theory.
威廉·弗兰克纳是在批判传统道德教育与现代道德教育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道德教育思想的。
6)  Wilber Crafts
威尔伯·克拉夫茨
补充资料:弗兰克,J.N.
      美国法官,现实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任律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并曾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该院当时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基地之一)。主要著作有《法和现代精神》(1930)、《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1949)和《无罪》(1957,与其女合著)。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以反对传统法学,主张采取现实主义立场而得名。弗兰克开始倾向于该派的"规则怀疑论"支派,即对法律规则能指引法官判决的传统观点表示怀疑;以后明确转向"事实怀疑论"支派(见现实主义法学派),即对初审法院能准确地确定事实表示怀疑。他的主要著作《法和现代精神》代表了他的早期的观点,认为法律确定性只是一个"基本法律神话",法所处理的对象是变化莫测的人生和最为复杂的人类关系。尤其对现代社会来说,更不可能有一套包罗万象和永恒不移的规则,产生法律确定性这种神话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一般人还未摆脱儿童时代依靠父亲的心理状态,即他们在成年后进入动荡不定的世界,不自觉地将法当作可以依赖的父亲,认为法律是权威的、确定的和可以预测的。他认为事实上,法的不确定性具有巨大社会价值,现代文明要求具有变革的现代精神,要求成为实用主义者。
  
  弗兰克认为,根据传统观点,只有立法机关才有权制定和改变法律,法官只适用法律,他们的职能是消极的。但这种观点同样是主张法的确定性的神话。象O.W.霍姆斯早在19世纪末就已提出的"法的预测说"一样,弗兰克认为就每一案件而论,法只不过是法院的判决或对判决的预测。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是根据逻辑,大前提(法律规则)加上小前提(事实),通过纯粹推理得出结论(判决)。但事实上,法官作出判决的过程就象普通人作出判断一样,先有一个大体的结论,然后找出能证明这一结论的前提,如果不能找到合适的前提,就另找其他结论。法官的判决是从他的"预感"出发的。法律规则固然是产生这种"预感"的一个因素,但还有许多复杂的因素,即法官的特征、品性、偏见和习惯等,或泛称为法官的"个性"。由于法官个性是司法的核心,法律就可能取决于碰巧负责处理某一具体案件的法官的个性。
  
  弗兰克在担任多年法官后,对上述观点作了很大修改。他在1949年所写的《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和现实》中,承认许多法律是确定的,判例法制度是有价值的,法律规则应成为判决的指针,法律规则体现了政策和道德理想。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由于证人、证据、律师、陪审官和法官等各方面的原因,初审法院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有很多错误,从而使法律无从确定。他建议改革,赋予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弗兰克的学说,是以实用主义哲学和 S.弗洛伊德(1856~1939)心理学(见犯罪学)作为思想基础的。当30年代现实主义法学正在美国兴起时,他的学说曾极为流行。但美国法学界一般认为他是趋于极端的一派,不如R.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派稳健。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