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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eopositivist
新实证主义者
2)  neopositivism
新实证主义
3)  English positives
英国实证主义者
4)  new legal science of positivism
新实证主义法学
5)  empiricism [英][ɪm'pɪrɪsɪzəm]  [美][ɛm'pɪrə'sɪzəm]
实证主义
1.
The representative philosophy of science has three schools:empiricism-positivism,rationalism and constructivism.
有代表性的科学哲学观可分为三种流派: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
6)  positivism [英]['pɔzətɪvɪzəm]  [美]['pɑzətɪ'vɪzəm]
实证主义
1.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 Methodology in Pre-positivism Times from the Angle of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前实证主义时期科学哲学视角下经济学方法论的发展
2.
Slightly Comment on Positivism and Education Research;
简评实证主义及其数学教育研究
3.
The Challenge of Feminism to Positivism——An Overview of Controversies about Feminist Methodology;
女性主义对实证主义的挑战——综述女性主义方法论之辩
补充资料:新实证主义伦理学
      现代西方运用逻辑实证主义原则研究道德现象的一种伦理学派和思潮。它把伦理学的对象归结为道德语言,并且只局限于对道德进行逻辑和语言分析。
  
  新实证主义者把诸如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正当行为,什么是错误行为等传统伦理学的问题,都划归为"形而上学"的领域,并加以"拒斥"。他们用"证实原则"证明传统伦理学中的概念都是假概念,是不可分析的。无论是传统伦理学的命题所具有的规范形式,或是价值判断的形式,都不能记述客体的任何特证,更不能证明其真假,因而都没有理论意义,也不是科学命题。新实证主义者把其与传统伦理学相对立的纯形式主义的道德哲学称为元伦理学这种伦理学排除了任何规范成分,只分析道德语言。新实证主义者把价值与事实、道德与认识、伦理学与科学完全割裂开,认为任何道德概念、道德判断都不能用事实和经验来论证,也不能凭直觉去认识,因此也被称为伦理学中的非认识主义者。
  
  新实证主义伦理学产生并流行于20世纪20年代以后。1923年,英国哲学家C.K.奥格登和I.A.理查兹在《意义的意义》一书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新实证主义伦理学说的原则。新实证主义伦理学包含许多不同派别,其中主要的有感情主义和语言分析学派。
  
  感情主义  感情主义产生于20~30年代,它在英美以及西欧各国流行很广,其代表人物有:B.A.W.罗素、A.J.艾耶尔、R.卡尔纳普、H.赖兴巴赫、C.斯蒂文森等。
  
  感情主义者把道德看作是个人情绪的表现。在他们看来,任何道德命题只表达说话者的感情,无论是道德评价中所下的判断,如:"杀人是罪恶的",还是道德规范中的规定,如:"不许撒谎"、"应当诚实"等,都不反映现实中的任何东西,它们所表达的只不过是说话者的道德激情、意愿或态度。他们认为,道德判断是用劝说、命令或感染听者的手段,使他领会说话者的感情,或完成某种行动,所以它在逻辑意义上是假判断,不具有认识意义,不能用事实来检验。感情主义者强调,伦理学只是表达感情的特殊领域,而不是科学。它与科学的区别就在于"伦理学的基本材料是情感与情绪,而不是知觉"。感情主义者还进而否认道德的客观标准,认为任何道德选择或决定,只要表达一定的激情,就是正当的;任何道德信念都同样是合理的,甚至连政治信仰也是个人的私事,不应以任何方式强加于人。感情主义反映了西方某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对西方社会中通行道德的不满以及企图回避现实生活矛盾的情绪。
  
  语言分析学派  20世纪40~50年代,语言分析学派逐渐取代感情主义,成为新实证主义伦理学的主流。伦理学中的语言分析学派又被称为语言伦理学,其代表人物有:P.诺维尔-斯密特、S.托尔明、P.M.黑尔、H.艾肯、P.爱德华兹等。语言分析学派与感情主义一样,也把分析道德语言看作是伦理学的基本任务,但它所关注的主要是道德语言的"日常"语句的用法。语言分析学者企图从分析日常道德语言入手,揭示道德语言本身的特点,以克服感情主义严重脱离现实生活的现象,解决道德意识与道德哲学分离的问题,该派的代表人物认为,道德判断不只表达情感,更重要的是表达所采取的决定等。如:诺维尔-斯密特指出道德判断的主要职能是表达自己偏重于某种行动方式或自己对某一客体的态度。因此,道德概念或判断不只是感情的符号,而且是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的命令。所谓"命令"就是专门用来肯定行为方式的语言。在他们看来,道德判断虽然不具有真理意义,然而是可以证实的。语言分析学派不同于感情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不只分析某些单个道德判断的意义,还注重整个道德语言的逻辑。它论证道德合理性的途径是:只要道德判断在特定文化环境中符合公认的传统习俗和规范,就是可被证实的、合理的,并认为日常的个别的道德命令可以用一般的、具有普通性质的原则来论证。但是,在语言分析学派那里,普遍性的原则只是提出道德要求的逻辑规则,并不包含任何实际的道德内容,而且所有通常被公认为合乎道德的东西,都被看作是道德的、合理的。可见,语言分析学派仍带有明显的相对主义和形式主义倾向,它并没能克服感情主义脱离生活的缺陷。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在讨论黑尔提出的关于道德合理的根据问题时,P.福特、G.沃尔诺克、W.弗兰肯纳等人转向对道德作内容上的分析,他们试图克服价值与事实分离的倾向,强调道德判断的根据应当到人们的实际需要和利益中去寻找。但他们又认为,道德判断和道德价值只反映个人的利益和欲望,并无客观根据。他们的观点在西方有时被称为"新自然主义"。
  
  新实证主义伦理学在道德语言的规范化方面有一定贡献。然而它又具有形式主义、非理性主义、相对主义和中立主义的倾向,因此,在其形成和演变过程中不断受到攻击和批判。
  
  

参考书目
   C.Stevenson,Ethics,and Language,New Haven,1960.
   R.Hare,The Language of morals, Oxford,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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