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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ite use fees
场地使用费
2)  land use fee
土地使用费
3)  forest land usufructuary fee
林地使用费
1.
The paper clarifies that as guarantee of clearly-established forest resource property rights the forest land usufructuary fee has changed expected income among the property rights owners of forest resources and encouraged the forest owners to protect forest resources and the usufructs owners to increase forestry production.
基于当前南方集体林地产权改革的实践,结合实际调研数据和相关理论分析征收林地使用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理论与实证研究结果认为,林地使用费的征收能够激励农户增加投入,促进林业生产。
4)  site-use-right
场地使用权
1.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site-use-right derived from JV law system is not suitable to be used as contributions of investors, nor is the collective land-use-right due to its non-transferability.
通过分析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认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所使用的“场地使用权”概念与 198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形成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概念不同 ,场地使用权不宜作为出资物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于其不能自由流通和转让 ,亦不宜用作注册资本 ;根据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 ,一旦中方出资者以房屋所有权出资 ,它便有义务向合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5)  construction usufruct toll
建设用地使用费
6)  wayleave ['weili:v]
道路土地使用费
补充资料: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是合资企业向中国政府申请项目使用的场地并按场地面积和收费标准,按期向中国政府缴纳的费用。它是合资项目的一项费用支出,并不构成无形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中方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和土地使用费组成。企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算逐年交纳。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

  中方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者由中方企事业单位交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年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