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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


《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
The Convention on the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

  《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The Convention onthe Physiea1Proteetion of Nuelear Material)有关保护核材料安全的国际公约。于198。年3月3日在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和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字,1987年2月8日生效。截至1993年底,《公约》共有50个缔约国。 《公约》的主旨是,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防止未经政府批准或授权的集团或个人获取、使用或扩散核材料,并在追回和保护丢失或被盗窃的核材料,惩处或引渡被控罪犯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对《公约》范围内的罪犯建立普遍管辖权,防止核武器扩散。 《公约》由序言、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其主要内容是:①缔约国确保在其境内的核材料或装载属于其管辖的船舶或飞机上的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按规定的级别予以保护。②缔约国承诺不输出或输人,亦不准许他国经其陆地、内河航道、机场和海港过境运输核材料,除非取得保证该材料已按规定的级别受到保护。③在核材料被偷盗、抢劫或受到威胁时,缔约国应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合作,以追回失落的核材料。④规定了犯罪定义、管辖权,对被指控罪犯的起诉和引渡程序。⑤除对国内使用、储存和运输中的民用核材料所明确作出的承诺外,《公约》不影响缔约国对此种材料的主权权力。⑥缔约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端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仲裁或国际法院裁决。对后两种争端解决程序,公约允许保留。⑦规定了核材料的分类办法,以及相应的实体保护级别。 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公约》缔约国于1992年9月29日在维也纳召开《公约》审议会。会议通过的最后声明重申核材料实体保护并为此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认为公约是适当的,并促请尚未加人《公约》的所有国家加入《公约》。 中国于1989年l月10日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递交加人书,并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七条2款所规定的两种争端解决程序提出保留。《公约》于1989年2月9日对中国生效。(李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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