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hipowner's liability
船舶所有人义务
2) shipowner's liability
船舶所有人的义务
3) S.O.L shipowner's liability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义务
4) shipowner
[英]['ʃɪpəʊnə(r)] [美]['ʃɪp'onɚ]
船舶所有人
1.
Once there occurs a peril of the sea,a shipowner s capital cannot be adequately protected by the "complete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and loss suffered," which is a compensatory way popular in civil law.
国际海上运输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且海上危险具有全损性,一旦发生海上事故,实行一般民法损害赔偿的“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的“完全赔偿”方法,不利于船舶所有人的资本保护。
5) ship owner
船东,船舶所有人
6) The Owner of State-owned ships
国有船舶所有人
补充资料:《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
《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
月,英、法、当时的联邦德国、西班牙等29个国家参加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第10届海洋法外交会议通过的海上船舶所有责任限制公约。该公约是在修改1924年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公约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于1968年开始生效。海上船舶所有人限制公约的制定是由于随着国际海上运输的迅猛发展,各国的船舶频繁地往返于世界各国的港口。但由于船舶所有人对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各国的规定不一致,为了避免在此问题上各国都因其国内法的规定不同而引起纠纷,船舶所有人都纷纷要求能在世界范围内对其责任的限制做出一个统一的规定。1957年通过的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通过采用金额制的新的统一制度,对船舶责任的主体、责任原则、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以及责任限额的计算方法都做了统一规定。后来又通过了有关核能船事故和油污责任限制公约以及计算船舶吨位的丈量公约。《海上船拍所有人贵任限制公约》1957年9月至10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